開除不接受調崗的員工要賠償!問法網評國都證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問法網小編獲悉,近日,有關國都證券的一則新判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佈,被法院判決賠償前員工297765.55元。案情大致為,原告檀某2007年9月10日入職國都證券,崗位為綜合管理部文秘,月工資標準為9500元。雙方訂立的最新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9月10日2018年9月9日,合同到期後的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間,檀某繼續在國都證券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7日,國都證券向檀某送達《勞動關係終止通書》,內容載明“…勞動合同已於2018年9月9日到期。因你多次拒絕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的續簽手續,公司決定自2018年10月17日起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後檀某不服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事後檀某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又訴至北京市東城區法院。

開除不接受調崗的員工要賠償!問法網評國都證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訴訟中,雙方針對調崗事宜產生爭議。國都證券主張曾多次要求與檀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告知合同其他內容保持不變,但檀某均拒絕簽訂。而檀某則主張國都證券對其進行了崗位調動,聲稱如想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崗位將調整至營業部,並提交了OA系統截屏與錄音證據。法院最終認定國都證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理由不屬於法定事由,故認定國都證券的解除行為違法,應支付檀某違法解除賠償金297765.55萬元。

問法網律師點評:依據《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國都證券解除與檀某勞動關合同的理由不屬於法定事由,屬於於法無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問法網律師認為,實踐中,勞動者能否拿到年終獎主要取決於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的具體規定,如果按照全年績效來發,則提前離職的勞動者是拿不到的;如果不與全年績效掛鉤,則勞動者可依照這一年度工作時間佔全年度的比重要求發放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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