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上只有你名字,也不一定全是你的?這個“公式”告你答案

“房本”上只有你名字,也不一定全是你的?這個“公式”告你答案

本文是關於“房產繼承”系列中的第二篇

上一篇我們談到,“房本”中的幾類關鍵信息,表明了房產的產權人、產權份額、房產值多少錢。

絕大多數老百姓家中最重要的財產就是房產。所以,關於房產分割上的糾紛非常多:

  • 明明房本上就寫的我一個人的名字,憑什麼分家的時候被分走一半兒?
  • 明明是父母留下來的房子,憑什麼七大姑八大姨要來分我家的房子?
  • 明明是我和老伴兒買的房子,憑什麼老伴兒走了房子就不是我的了?
  • 明明……

“明明”的事兒多了,類似的問題舉不勝舉。為什麼會產生這些“奇葩”的糾紛?因為房產數額巨大,這麼大一塊蛋糕,誰不見了眼紅?因此,識別清楚這套房子中份額上怎麼分的,無論是房產繼承、還是房產分割的時候,都能做到心裡有數,特別重要。是自己的,誰也搶不走;不是自己該得的,也不用惦記。

判斷一個房子是不是有自己的份額、有多少份額,上一篇中我們提到,“房本”中的產權人信息和共有情況非常重要。但是,還有兩條結論要注意:

千萬不要以為“房本”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完全屬於自己。

千萬不要以為“房本”沒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就完全沒有份額。

這時候你可能會問:我國不是實行“不動產權登記”麼?不是以房本上實際登記的產權人為準麼?這裡告訴大家,在“房本”登記信息的基礎上,房產份額跟三個主要因素有關,判斷自己份額的多少,可依據下面這個公式:

獲取時間+獲取方式+登記方式+[自行約定]

【要素1】:獲取時間

“房本”上只有你名字,也不一定全是你的?這個“公式”告你答案

這裡指的“獲取時間”是以婚姻為節點定義的購房時間,指該房產是婚前獲取、還是婚後獲取的。現在老百姓都有一個常識: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大方面沒錯,但是這裡要區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婚前:

婚前全款購房的。無論錢是自己出的、還是個人“借”的,只要登記的是本人的名字,房產就完全屬於個人。舉兩個例子:

  • 兒子的父母在婚前全款買了房子,登記的是兒子名字,房子全部屬於兒子個人。
  • 兒子婚前用自己攢下來的錢全款買了房,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也全部屬於個人。

婚前貸款購房的,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即使登記的是個人名字,面臨分割的時候,房子還是自己的,但是要給到對方貸款部分的補償。

另一種情況是婚後:

  • 婚後沒有客觀證明購房款是某個人單方出資的,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 婚後沒有客觀證明聲明房子是單獨給到某方個人的,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舉兩個例子:

  • 兒子結婚之後,把婚前自己的房子賣了,用售房款又買了一套。這是很清楚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是兒子名字,算作個人財產。
  • 兒子接受贈與了一套房子,房子沒說是給兒子個人,這套房子就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要素2】:獲取方式

“房本”上只有你名字,也不一定全是你的?這個“公式”告你答案

房產的獲取有三種方式:購買所得、接受贈與所得、繼承所得。

1.房產是通過購買所得。購買是最常見的一種方式。不管從哪裡購買(例如,從市場中購買的一手或者二手房、從父母手裡買的房子),按照“購房款歸屬”確定產權人和歸屬

例如:這套房是用自己攢下來的錢買的,登記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完全屬於自己。

又如:夫妻倆買房,錢是從丈夫名下的銀行卡出的,但是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個房子的相當於夫妻倆人出的錢,最終房子別管寫一個人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2.房產是通過接受贈與所得。贈與是一種其他人把房子“贈送”給某人的房產過戶方式。

在贈與過程中,如果聲明瞭贈與的是個人,那麼房產就屬於個人財產;如果贈與方沒有做出明確聲明,受贈人接受的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管登記的是誰的名字。

3.房產是通過繼承所得。繼承是針對房產的所有權人去世、他的房產份額變成了“遺產”,繼承人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房產的一種方式。

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注意,只有“遺囑繼承”的方式可以把房產給到個人。例如,父母生前訂立了一份遺囑,指定本人去世後的房產由自己的孩子個人繼承,那麼繼承人所得就是個人房產,其他任何人都沒有份額。

除此之外,不管是法定繼承、或遺囑並未指定繼承給個人,得到的房產均屬於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

【要素3】:登記方式

“房本”上只有你名字,也不一定全是你的?這個“公式”告你答案

這裡所說的登記方式,一般會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第一次獲取房產的時候,在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名字。我們簡單的定義成“首次登記”;一種是後續又在房產證上增加或者減少產權人名字,為表述方便定義成“加減名”。

1.“首次登記”情況下的產權份額。

我國採取不動產登記制度,最終在房本上都會填寫產權人。所以,主要看房本上的“產權人”和“共有情況”。這裡記住一個原則:

“首次登記”的產權人,均有份額。

舉兩個例子:

  • 婚前一方全額購買的,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是兩個人名字,就視作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兩個人均有份額,份額看“共有情況”屬於哪種類型。
  • 婚內夫妻出資購買的,寫誰的名字不重要,產權人已經默認為夫妻二人,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加減名對個人在房產份額中的影響。

第一次獲得房產之後,後續可能會涉及到在房產證上加減名的問題。

(1)加名。

夫妻之間的加名。可以直接辦理,費用主要就是工本費。夫妻之間的加名視同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一旦加名,房產中就有對方的份額,看雙方之間的約定,多少份額的都有。

不是夫妻關係的房產加名。例如把房產上加上子女名字,就要走買賣或者贈與程序,不同方式可能會涉及到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增值稅等多項稅費。同理,“分出去”多少雙方商量說了算。

(2)減名。

有減就有加,減名相當於把自己的份額給了另外的人。注意,

不管什麼關係(包括夫妻關係),只能通過贈與或者買賣的方式。當然,其中也涉及到若干稅費。產權人一旦從中減名,就意味著不再擁有房產的份額。

【要素0.5】:自行約定

另外還有半個要素說一下。在上面的公式中,還有一個要素是[自行約定]。

這一項是獨立於其他要素之外的。簡單講,不管前面怎麼計算,房子的產權人之間可以依靠商量來確定。這個沒有固定要求,商量好之後落到紙面上就算定了。

【結語】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 ,文末我們提到過:“房本”的信息是判斷個人權益的最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結合本文的三要素公式,就可以更清楚的判斷產權人和份額。

辨別清楚的意義在於,未來房產過戶也好、繼承也好,到底能不能過戶、能繼承多少、如何進行分割等就相對比較清楚。

下一篇我們將重點圍繞第一個要素:“獲取時間”介紹關於房產份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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