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貨款支付股權轉讓款,5000萬股權轉讓協議被判無效|順創股

用公司貨款支付股權轉讓款,5000萬股權轉讓協議被判無效|順創股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將公司的機器設備進行分配,有的是對應收款進行分配,有的是直接將公司應收款作為股權款的一部分,今天分享的股權主題是,股權轉讓過程中,用公司的應收賬款作為股權轉讓款的一部分,由此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顯然,因將公司財產作為股權轉讓的對價,損害了公司獨立的財產權,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屬於無效。

【案情簡介】

甲乙兩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將持有A公司10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股權轉讓款為人民幣2000萬外加A公司2013年2月28日以前的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以實際收到金額為準),其後甲主張因乙方原因導致股權轉讓無法完成,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甲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觀點】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價格條款,除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幣2000萬元外,還需要B公司將截止2013年2月28日深圳天瑞公司的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暫定1500萬元作為股權轉讓價款支付給甲公司。

該約定相當於直接將A公司的應收賬款1500萬元(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為準)支付給甲公司,未將這些應收賬款作為A公司的收入進行年度虧損彌補和公積金提取,該約定違反了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損害了A公司的獨立財產權益。因此,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甲乙雙方均有過錯,現無證據表明哪一方過錯更大,甲乙應對合同無效的過錯平等承擔責任

【順創律師分析】

案例中,雙方約定以應收賬款作為股權轉讓款,實質上是“以公司財產作為公司股東股權交易的對價”,也違反了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法定公積金提取的規定。

但該案中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據,法院未在判決書中明確引用,但根據案情有以下兩種可能:一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款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二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種可能,甲乙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但從判決書中甲方訴求可知: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系轉讓股權,除公司資產之外還約定了股權轉讓款。因此,不符合惡意串通的條件。但在另一類似案例中,A、B是N公司的股東,轉讓方A、B與受讓方C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將股權轉讓成功後,C將N公司的物業使用權轉讓給A、B使用。

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對價為物業使用權,雙方均確認物業使用權歸N公司所有,雖然雙方約定“轉讓成功後”,但實質上系“以公司財產作為公司股東股權交易的對價”,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必然造成公司資本減少,並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認定為合同無效。而依據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法院認為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系惡意串通,但並未對其進行詳細說理。

【案例參考】(2018)粵0605民初14065號,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第二種可能,我們之前提到過的(詳見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位階上要求違反的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

二是內容上要求違反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公司法》在位階上顯然符合要求,但問題的關鍵點在於《公司法》第三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原則上應認定為有效,法院依據案件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關於“法人獨立財產”的規定。按照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在條款未明確規定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繼續有效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範”。該合同侵犯的是“法人獨立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打破“獨立法人制度”將會動搖公司法根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認定第三條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我們更傾向於支持第二種觀點,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順創律師建議】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儘量避免以非貨幣財產作為股權轉讓對價,即使採用貨幣財產作為對價的,也要注意貨幣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切勿將公司財產作為股權轉讓對價,比如很多股東分家時,將公司的貨款、財產進行分配,退出的股東,分走一些機器設備和公司的應收款,一旦中途出現狀況,沒有履行,則沒法走法律程序,一旦走法律程序,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從上述的案例看來,法院在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上根據個案差異會有所區別,但均認為合同為無效合同。尤其是在向法院請求對方支付轉讓款的案件中,法院會先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一旦認定為無效合同,則不僅轉讓款無法要求繼續履行,反而會產生返還已支付的轉讓款的法律後果。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件來源】

(2017)粵03民終14586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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