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支付“合夥企業份額”轉讓款,個稅納稅地點在哪裡?

企業向個人支付“合夥企業份額”轉讓款,個稅納稅地點在哪裡?小編從以下四個方面,逐步得出答案,答案即將揭曉。

  一、個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屬於“財產轉讓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向個人支付“合夥企業份額”轉讓款,個稅納稅地點在哪裡?

  二、企業向個人支付“財產轉讓所得”具有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九、財產轉讓所得;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七)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也從側面體現,扣繳義務人需要扣繳該稅款。

  三、個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個稅納稅地點不在合夥企業所在地

  (一)285號文件廢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第二條規定:

  本公告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執行。

  那麼285號文件是如何規定納稅地點的呢?

  28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並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但是該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廢止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同時廢止。

  (二)新文件67號公告特別強調不包含合夥企業“份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但是67號公告明確強調不適用合夥企業:

  根據6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四、結論:除有特殊規定外,扣繳義務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稅款

  一般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在所在地稅務機關解繳稅款

  徵管法明確扣繳義務人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通過以上的政策引用及分析,認定的最終結論是: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屬於特殊規定,而合夥企業不適用該特殊規定,應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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