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最高罚款3万元

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

“禁止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违者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贵阳: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最高罚款3万元

此前,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总的看,为顺应时代要求,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引领和推动贵阳市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急救服务的期盼,很有必要。

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经修改而形成的《条例(草案)》(二审稿),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审意见,同时合理地吸纳了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明确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的原则,新增部分具体规定,进一步厘清了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二审稿),医疗急救应当贯彻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生命至上、救急、就近的原则。同时新增规定:“对在医疗急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展览场馆等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禁止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违者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急救医疗人员开展急救时——

可将患者送往其指定医院 但这五种情形除外

根据《条例(草案)》(二审稿),需要将患者送至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立即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救治,并报市急救中心。

《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患者或者其家属仍然坚持的,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在其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向市急救中心报告,市急救中心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 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
  • 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较远,可能影响急救效果的;
  • 因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 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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