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妨礙“120”急救電話的唯一性,最高罰款3萬元

10月29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草案)》提請大會進行二次審議。《條例(草案)》(二審稿)明確:

“禁止設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妨礙‘120’急救電話的唯一性,違者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貴陽:妨礙“120”急救電話的唯一性,最高罰款3萬元

此前,貴陽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總的看,為順應時代要求,通過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來進一步規範引領和推動貴陽市醫療急救體系的建設和醫療急救工作的開展,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醫療急救服務的期盼,很有必要。

一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建議。經修改而形成的《條例(草案)》(二審稿),充分尊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一審意見,同時合理地吸納了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明確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的原則,新增部分具體規定,進一步釐清了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草案)》(二審稿),醫療急救應當貫徹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理念,堅持生命至上、救急、就近的原則。同時新增規定:“對在醫療急救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草案)》(二審稿)規定:“機場、軌道交通站(點)、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體育場館、展覽場館等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醫療急救設備、器械。已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開放或者營業時間安排掌握自動體外除顫儀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

《條例(草案)》(二審稿)明確,禁止設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妨礙“120”急救電話的唯一性,違者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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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醫療人員開展急救時——

可將患者送往其指定醫院 但這五種情形除外

根據《條例(草案)》(二審稿),需要將患者送至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救治的,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願的原則,立即將患者送往相應醫療機構救治,並報市急救中心。

《條例(草案)》(二審稿)明確,患者或者其家屬要求送往其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患者或者其家屬仍然堅持的,醫療急救人員可以在其簽字確認後,將患者送往其指定的醫療機構,並向市急救中心報告,市急救中心應當記錄並保存相關信息,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患者傷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險的;
  • 患者或者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救治條件或者能力的;
  • 患者或者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路程距離較遠,可能影響急救效果的;
  • 因應對突發事件由政府統一指定醫療機構的;
  • 依法需要對患者實施隔離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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