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空拋物被斷電30天 罪有應得?還是被侵權?

男子高空拋物被斷電30天!罪有應得?還是被侵權?高空拋物,猶如懸在城市上空的利劍,一旦落下,對路人帶來的後果難以想象。 近來,在河南焦作某小區,就上演了醉酒男子高空拋酒瓶的一幕。儘管這一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

但物業方仍根據小區的業主規約,對該男子處以斷電30天的處罰。 事件曝出後,引來輿論圍觀。有網友為物業的態度點贊,也有網友質疑,物業是否有權對業主進行斷電處罰……

男子高空抛物被断电30天 罪有应得?还是被侵权?

某小區內“防高空拋物監控”守護居民安全。(圖文無關)書童 攝 來源:視覺中國

男子13樓扔酒瓶被罰斷電小區物業:該男子曾拒不認錯近日,一則“醉酒男子高空拋酒瓶被物業罰斷電30天”的視頻在網上引起熱議。據瞭解,9月29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裡喝酒後從13樓往外扔酒瓶。物業公司根據業主規約,對其進行了斷電近一個月的處罰。過了十幾天,男子家人不堪停電困擾,打110報警請民警向物業求情,目前,該業主家已恢復供電。 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王顯(化名)告訴中新網記者,當天有業主向物業反映有人從高空往下扔酒瓶,差點砸到人。工作人員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是某棟樓13層的一戶人家,核實之後,當晚斷了這戶人家的電。 “他意識不到自己的錯誤。”王顯稱,當天核實情況的時候,該男子否認是自己扔酒瓶,面對監控視頻證據時才承認是自己所為。 據該小區公眾號發佈的業主規約內容,其中明確:業主入住後,發現從室內往外拋扔垃圾及雜物,給予停電一個月的處罰。王顯告訴記者:“並不是真停30天,一般7天左右,業主認識到自己錯誤,寫個書面檢查道歉,就沒事了。”

男子高空抛物被断电30天 罪有应得?还是被侵权?

但是物業對該男子的停電時間進行了延期,共斷電20天左右。“他不認為自己有錯。”王顯說,被斷電7天左右的時候,該男子曾到物業處鬧著“討說法”,要求恢復供電。“他說自己扔東西又沒砸到人,沒發生什麼重大事故。” 該男子家人事後報警,請民警和物業溝通,希望恢復供電。考慮到家中還有老人孩子,日常生活不便,在男子道歉後,物業恢復了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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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文無關) 宋威力 攝

小區曾有處置高空拋物先例其他業主:支持按業主規約處罰據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微信公眾號,業主規約是90%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才生效。“在入住之前,所有的業主都會被告知業主規約的內容,並且簽字確認,規約內容在微信公眾號上也有發佈。”王顯說。 記者注意到,在該物業管理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上,有多條對於小區高空拋物、樓道雜物堆放等安全隱患的提醒。2018年10月19日,該公號發佈消息稱,近期接到廣大業主反映,小區內有極個別人高空拋物,希望大家不要違反規定。如有發現,物業將根據業主規約第七條給予停電一個月的處罰。 王顯告訴記者,該小區高空拋物處罰此前也有過兩次,涉事業主都接受了停電的處罰(7天左右)並道歉。只有該男子不服從規約處罰,幾次三番到物業處鬧事,而且還報警。 “其他業主都是相當支持規約的,他們都知道高空墜物的危害性。”王顯說,這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牽扯到整棟樓甚至整個小區的利益。 對此,一名在2018年入住該小區的業主清先生向記者證實,在業主入住不久,由於此前小區內也發生過諸如在住宿區外隨地小便等不良現象,所以物業才組織業主代表,出臺了這份業主規約,並在小區內進行了公示。 “這份規約是大家商量出來的,我們家也有人參與制定,規約公示期也沒人有異議。”對於小區物業對高空拋物男子的處罰決定,清先生表示支持。在清先生看來,自這份規約出臺後,小區居住環境的確得到了改善,安全方面也更讓業主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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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文無關)書童 攝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律師:物業方無權斷電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引來輿論圍觀。不少網友為物業方的處罰行為點贊,認為這樣更能保護業主的人生安全,維護小區和諧安寧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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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支持物業的處罰措施 網友評論截圖

然而,也有網友質疑:“即便有業主規約,物業方面對拋物男子進行斷電處罰,是否同樣不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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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質疑物業做法 網友評論截圖

對此,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給出解釋:物業公司系業主方聘請來為業主進行安保等方面服務的。因此,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無權對業主停水停電。同時,供電是由業主與電力公司簽訂的合同,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同樣無權干涉兩方的供電用電 。 “即便業主和物業公司有約定,但也不能侵害第三人及電力公司的權利。”付建認為,沒有電力公司的授權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停電。 至於上述男子行為是否已構成違法,付建提出,高空拋物行為的定罪,要以其損害結果為限。他解釋稱:“其行為可能是民事或刑事責任,

但若未造成損害結果,如拋酒瓶男子,就無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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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文無關) 於晶 攝

然而,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的危害性,付建補充稱,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拋物侵權致人損害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高空拋物者,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損害,就應當負責。 實際上,高空拋物行為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如北京市公安局在8月13日發佈的《北京警方嚴厲打擊高空拋物行為》中記錄,自7月25日以來,北京先後查處5起高空拋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處罰1人,批評教育3人。另在9月15日,通州警方也將一名酒後高空拋物男子刑拘。 另據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也用一組數據說明了該類事件的頻發:2016至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為高空拋物墜物致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達到31件,其中超五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對於高空拋物屢有發生的現象,今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也增加了相關規定,其中說明:“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對於草案中給出的相關規定,付建認為,這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前對高空拋物行為追責過程中,“加害人”身份難確定的困局。 “上述拋酒瓶事件,因為有監控確定了高空拋物男子的身份。但若沒有這份監控,男子身份難以確定,再追究責任就存在困難。”付建解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往往不能積極主動對受害人實施適當的補償措施,因此多數受害人只能通過訴訟解決高空拋物對其造成的損害,常見情況可能是一棟樓的居民(“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擔賠償後果。 而上述草案的提出,付建認為,為了保護“可能加害人”的權益,在確定侵權人後,“可能加害人”就可刑事“追償權”,要求“加害人”彌補損失。 作者:楊雨奇 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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