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湖北一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涉案12人,首要分子獲刑十年!

近日,由十堰市鄖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範某某、潘某某等1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經鄖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

12名被告人全部被作出有罪判決,其中首要分子範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主犯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刑罰。

掃黑除惡丨湖北一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涉案12人,首要分子獲刑十年!

檢察機關指控:

2016年5月以來,被告人範某某、潘某某長期糾集李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滋擾、糾纏等“軟暴力”和暴力、威脅的手段,在討要債務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範某某為首要分子,潘某某為主犯,李某、曹某某、王某某等10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組織成員在十堰城區、鄖陽區等地,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先後非法拘禁4人次,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強迫他人變賣設備,隨意毆打他人致3人輕微傷,非法斂財100餘萬元,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掃黑除惡丨湖北一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涉案12人,首要分子獲刑十年!

經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範某某夥同骨幹成員,形成了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糾集者相對固定,多名積極參加者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通過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影響群眾正常生活,使人民群眾安全感降低,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