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湖北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涉案12人,首要分子获刑十年!

近日,由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潘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经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12名被告人全部被作出有罪判决,其中首要分子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主犯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刑罚。

扫黑除恶丨湖北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涉案12人,首要分子获刑十年!

检察机关指控: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范某某、潘某某长期纠集李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滋扰、纠缠等“软暴力”和暴力、威胁的手段,在讨要债务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范某某为首要分子,潘某某为主犯,李某、曹某某、王某某等10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组织成员在十堰城区、郧阳区等地,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先后非法拘禁4人次,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他人变卖设备,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非法敛财100余万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丨湖北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涉案12人,首要分子获刑十年!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骨干成员,形成了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纠集者相对固定,多名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使人民群众安全感降低,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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