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瞞報是絕對的人禍,危害程度不亞於事故本身

礦難瞞報是絕對的人禍,危害程度不亞於事故本身

事故現場

據廣西南丹縣通報,10月29日凌晨3時20分,南丹縣應急局接到縣公安局電話報告稱:一名姓段群眾報警稱其家屬被困於南丹縣慶達惜緣礦業投資有限公司2號窿口內,被困人數約10人左右,請求相關部門進行救援。接到報案後,南丹縣根據事故情況於5時30分啟動應急響應,河池市政府於6時30分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據初步核實,事故發生時間為10月28日下午6時30分左右。目前,初步核查被困人員是11人(其中2人無生命體徵),初步判定該企業涉嫌瞞報事故。

礦難事故的發生已是大不幸,沒想到事故發生後,涉事企業不是按規定及時上報,而是自行組織救援,並藏匿入井人員記錄、當天生產記錄等資料試圖瞞報,直至家屬報警求救官方才知曉,這種顢頇做派,不僅是違背事故處置的相關規定,更是草菅人命。

我們可以算一下時間。最終核實的礦難發生時間是28日下午6時30分左右,而到家屬29日凌晨3時20分報警求救,這時已經過去了差不多9個小時,再到當地政府於29日6時30分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更是過去了剛好12個小時。而這12個小時實際是礦難發生後的黃金救援時間。暫且不清楚礦難的發生到底是不是人禍,但毫無疑問,這樣的事後瞞報是絕對的人禍,其危害程度不亞於礦難本身。

矿难瞒报是绝对的人祸,危害程度不亚于事故本身

救援小隊

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及經濟懲罰,遇事後“私了”瞞報,是不少礦企的慣性操作。2008年河北蔚縣礦難、2011年黑龍江雞西礦難、2013年河南鞏義井下透水事故等,都是典型的瞞報事故。近些年,礦難事故的相對減少,以及對瞞報行為的追責加碼,礦難瞞報現象似乎有所收斂。但從此次事故看,對事故瞞報的治理之弦不容放鬆,千萬不能低估一些責任主體的瞞報動力。要知道,一些事故責任者為了“一己私利”瞞報事故,既耽誤公共救援,直接增大被困人員的風險係數,也會干擾監管部門對於安全生產狀況的評估,繼而放大整個地方的安全生產風險,可以說是百害而無一利,必須杜絕。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印發,其中明確規定要嚴格事故直報制度,對瞞報、謊報、漏報和遲報事故的單位、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同時《意見》建議將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這次事故的發生原因及瞞報行為,就該嚴肅調查,並對有關責任主體一併從嚴處理。

說到南丹、礦難、瞞報,不禁讓人想到當地18年前發生的一起震驚全國的同類事件——2001年7月17日凌晨3時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礦、龍山礦、田角鋅礦井下81名礦工死亡。這起事故在當時之所以引發全國關注,並由國務院調查組直接介入,不僅是因為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更是因為其中還有令人髮指的瞞報行為。

公開報道顯示,事故發生後的當晚9時許,原南丹縣委副書記打電話向縣委書記彙報了事故情況,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消息,並將此消息告訴了原南丹縣縣長。7月18日晚9時許,經與三個人密謀後,決定對此事故不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組織搶救、調查、而是將事故真相隱瞞起來,並夥同授意三個督促龍泉礦冶總廠處理好事故後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洩露。最終,調查組經過3個月的時間,查明瞭事故發生的原因、隱瞞事故的真相和相關的責任,共對128名責任者進行了刑事追究或黨紀、政紀處理提出了建議。

有如此慘重的瞞報教訓在前,同一個地方又再次發生瞞報,儘管瞞報的主體發生了變化,但行為本身依然讓人痛心。這也要求,在治理礦難瞞報上,地方政府更應以身作則,真正以公開透明、直面責任的態度來處置礦難等任何安全事故,既為企業做好示範,也通過完善監管機制,徹底打消涉事企業“私了”的僥倖心理和可能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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