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群蜜蜂竟“拐跑”鄰居蜜蜂!主人被判賠8000元

因為不遵守生產基地的規則,將兩種蜜蜂混養,蜂農張某飼養的蜜蜂將鄰居家的8箱蜜蜂“拐”到自己籠中。29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兩級法院審理,“蜜蜂小偷”的主人被判賠償鄰居8000元經濟損失。

王某和張某是同村村民,都從事養蜂工作。但張某的蜂箱內除了飼養常規的中蜂品種外,還飼養了一批意蜂。

事實上,在蜜蜂養殖中,將中蜂、意蜂混養,就很容易出現中蜂被意蜂盜取的現象。為此,飼養中蜂的保護場區就設有警示牌,告知蜂農禁止在此飼養意蜂,張某對此也是知情的。

因為張某的混養,王某家的蜜蜂便遭了秧,他有8箱中蜂被張某家的意蜂“拐走”,損失近萬元。而在王某得知蜜蜂“被盜”時,因為急於外出尋找,導致熬製蜂糖的灶具發生爆炸,灶具被炸爛,廚房頂棚也被炸燬,損失共計1800元。

為了索賠,王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但張某稱自己只是將飛來的蜜蜂收籠,並不清楚蜜蜂的品種,故不同意賠償。

這群蜜蜂竟“拐跑”鄰居蜜蜂!主人被判賠8000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

  • 本案中張某收留意蜂並養殖的行為系基於張某主觀意願,張某明知養中蜂區域禁止養意蜂,卻私自收養意蜂,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張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王某主張的廚房損失、灶具損失、廚房裝修損失系其自身疏忽所致,與盜蜂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王某中蜂損失8000元,並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雖然不是直接加害的主體,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作為有多年飼養經驗的養蜂人,違反生產基地的明確標識飼養其他品種的蜜蜂,故法院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


監製:童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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