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找人疏通關係“撈人”不靠譜!刑事處罰豈能花錢了事

雲南:找人疏通關係“撈人”不靠譜!刑事處罰豈能花錢了事


親屬犯罪入獄,作為家屬大多心急如焚,這個時候,如果有人說“我可以幫你撈人”,那焦急的家屬會瞬間失去理智,寄希望託關係找“能人”把親戚“撈”出來,花什麼代價都在所不惜。所以想用這個案例告訴大家:上杆子不是買賣,再有自告奮勇的人上前幫忙時,請多想一想是否被騙了。

聲稱有關係,承諾能撈人

案件的主人公李某因犯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在服刑期間與曲某相識。出獄後,李某跟隨曲某來到祿勸縣打工。而此時,才出來沒多久的曲某就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了。

這個時候,李某因手頭缺錢,於是心生一計,通過電話與曲某母親梁某聯繫,告知焦急的梁某,謊稱自己有辦法“撈人”,但需要梁某打款給自己去“疏通關係”。梁某救子心切,信以為真,先後給李某打款共計17800元。

紙包不住火,終自嘗惡果

然而,隨著時間一天天過去,曲某還是沒回到家,越想越覺得不對勁的梁某,才意識到自己可能上當受騙了。於是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沒過多久,李某落網了。之後,李某為減輕刑責,積極賠償被害人梁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詐騙罪,故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而李某詐騙的財物未追繳部分,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至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為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刑事處罰,豈能花錢了事?

近年來“撈人”詐騙的案件屢見不鮮,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屢屢得逞,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錯誤地認為靠花錢和託關係就能幫助涉嫌犯罪的親友躲避刑事處罰。這種行為,一方面侵害了案件當事人的財產,另一方面也嚴重損壞了政法機關的形象。

所以,當遇到親友被政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時,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冷靜,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切勿因救人心切,落入詐騙分子的圈套,導致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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