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府部門下達的停工令,工期是否一定可以順延?

並非政府部門發出停工令,工期就一定可以順延。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項目被政府部門勒令停工的,工期不順延;政府對週期性發生的常規事項發出停工令的,因其屬於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預見的事項,工期也不順延。

典型案例:(2017)魯民終7048號

裁判觀點:施工單位稱建設局下發的冬季停工令應當作為工期順延的有效事由。對此,本院認為,冬季停工令是政府相關部門在大多數冬季嚴寒天氣到來的時候都會下發的常規文件,施工單位作為長期從事建築行業的企業,對每年冬季因低溫天氣停工或者春季停工是應當預見的,因此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不能構成順延工期的有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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