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投保於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1、有關保險主體的名稱和住所
2、保險標的
3、保險責任
4、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附加條款
(三)保證條款
附加條款、保證條款一般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存在於保險合同中,這也是保險合同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投保人最容易忽略的一個部分。以致於出險後因投保人沒有履行特別約定中的義務而遭到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在保險實務中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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