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侵害烈士名譽權公益訴訟案宣判 侮辱者要在媒體發佈賠禮道歉公告

10月30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首例侵害烈士名譽權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宣判:侮辱救火英雄的曾某某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

在國家級媒體發佈賠禮道歉公告,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今年3月31日下午,27名森林消防指戰員和3名地方撲火人員在四川涼山木裡縣森林火災撲火行動中壯烈犧牲。4月2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該30名英勇犧牲的同志為烈士。當日晚曾某某在群友共500人的微信群“打邊群”中,公然發表侮辱救火英雄的不當言論,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經群友報案,4月4日曾某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5日。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於今年4月28日在《檢察日報》刊登公告,催促30名烈士的近親屬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直至公告期滿,該院未收到相關主體提起訴訟的反饋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規定,中山市人民檢察院遂於7月23日向中山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曾某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中山中院審理後認為,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受國家所褒揚,承載著民族的共同記憶和共同情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體現,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依法受法律保護。曾某某在微信群發表侮辱性的不實言論,對英雄烈士的精神和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其行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譽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中山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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