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 侮辱謾罵從武漢返鄉人員及其家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侮辱謾罵從武漢返鄉人員及其家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侮辱漫罵行為可能會引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這裡面需要區分兩種情形,即針對特定的人員(能確定具體的相對人)進行侮辱謾罵,與對不特定的人員(比如泛泛地辱罵武漢人這一群體)進行侮辱謾罵。

對於前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和第8條等規定,侮辱他人人格、損害名譽,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也有可能構成一般人格權侵權,權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嚴重者,可能涉嫌侮辱罪,根據刑法第246條定罪處罰。

對於後者,由於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的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且破壞社會秩序,還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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