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險:酒駕致22萬賠不到,妻子怒告保險公司:標點符號不對

經常看見有讀者在評論區說:保險公司就是摳字眼、摳標點符號。

那麼今天我們也通過一篇案例來說明,投保人來扣保險公司的字眼,扣保險公司的標點符號的這麼一個案例。


案例說險:酒駕致22萬賠不到,妻子怒告保險公司:標點符號不對


真實案例始末

2017年1月和2月,郭女士先後在四川省德陽市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丈夫吳某投保了兩份保險,合計身故保額22萬元。

不幸的是2017年7月21日下午3點多,吳某醉酒駕駛載貨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什邡市(德陽市管轄)交管部門認定,吳某酒後駕駛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法庭上,郭女士也認可在投保時候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保險責任等進行了講解和說明的義務。

而雙方的保險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第5項約定:“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對於這條免責條款,郭女士認為該條款的理解應該是:中間使用了三個頓號,因此三個條件並列的關係,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是免責情形,否則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所以,郭女士認為這個條款有歧義,符合保險法第30條規定的,當保險合同條款有兩種及以上解釋的情況,應當作出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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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酒後駕駛本身已經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禁止酒駕、嚴禁酒駕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共識。並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也規定了酒後駕駛屬於禁止性的規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且《刑法》中也明確“酒駕入刑”。

2,酒酒駕作為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在保險領域酒駕免責已成為一種基本常識.

3,從該免責條款的內容看,本案所涉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第5項約定的情況,雖然使用了頓號,但是在“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這句,中間也有“或”字,因此表示的意思應該是“三選一”,而非必須滿足3個條件。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郭女士的訴訟請求

2018年3月30日二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19年9月16日,四川省高院駁回郭女士的再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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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事實上現在酒駕查的非常的嚴格,而像郭女士丈夫吳某這樣,駕駛著報廢的車輛,還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這也符合常規的一個認識邏輯。

2、對於很多讀者說保險公司最善於鑽字眼,摳標點符號。這是事實,但是也是一種常規手段。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投保人為了理賠,同樣的也會去找合同的漏洞,鑽字眼,摳標點符號。只能說,各自為了各自的利益驅使罷了。

3,根據目前國內的保險現狀,絕大部分的保險是不會賠付酒駕行為的。只有極個別保險公司的定期壽險免責條款只有三、四條的那種,不約定酒駕免賠。


案例說險:酒駕致22萬賠不到,妻子怒告保險公司:標點符號不對


最後

​本案的到底是保險公司摳字眼兒,還是投保人扣字眼,在這裡我們也無須多說。只想說:不要違法,千萬不要去酒駕,這才是我們能夠為家人,為自己負責的一些一種正確方式。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

本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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