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能都另行提起新的訴訟?

司法觀點

對於已為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維護其既判力;如果當事人有相反證據推翻上述判決對案涉爭議事實的認定,應對上述生效判決申請再審,而不能另行提起新的訴訟。

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能都另行提起新的訴訟?

杭州市西湖區西湖家園業主委員會與杭州安泰西湖房地產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原申請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申訴民事裁定書

(2014)民提字第100號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杭州市西湖區西湖家園業主委員會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杭州安泰西湖房地產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申請人):斯培法

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能都另行提起新的訴訟?

本院認為:

(二)關於本案西湖家園業委會的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構成重複訴訟問題。

本案西湖家園業委會以案涉《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侵害其對於案涉24幢的共同所有權為由,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行為無效。審理該訴訟請求,必須以審查西湖家園業委會對於案涉24幢是否具有實體權利為前提;而在該基礎事實已經被1141號民事判決及353號民事判決作為爭議事實加以明確裁判的情況下,對於該已為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維護其既判力;如果西湖家園業委會有相反證據推翻上述1141號民事判決及353號民事判決對案涉爭議事實的認定,應對上述生效判決申請再審,而不能另行提起新的訴訟。因此,西湖家園業委會在沒有證據表明上述兩份生效法律文書已被推翻的情況下,以與上述兩份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既判力的事實相相矛盾的事實為由,再次提起本案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構成重複訴訟,浙江高院再審裁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

至於西湖家園業委會所主張的當事人並不一致的問題,鑑於本案西湖家園業委會提起本案訴訟的基礎事實系其對於案涉公建二具有實體權利,故在此基礎事實所對應的法律關係上,本案爭議的當事人與1141號民事判決及353號民事判決的爭議當事人是一致的:即一方當事人是西湖家園業主,一方當事人是安泰公司。在本案爭議糾紛的當事人與已經生效的1141號民事判決及353號民事判決爭議糾紛當事人在實質上是一致的情況下,西湖家園業委會以本案爭議當事人同上述二生效判決當事人存在的形式區別為理由,主張本案不構成重複訴訟,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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