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築-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石崢嶸:商店建築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築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商店建築設計規範》以及相應的系統類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本文共分15章節,文末附爭議探討:

1、商店營業廳人員密度取值時,建築規模的爭議。

2、商店建築是否可以附設兒童樂園、以及歌舞娛樂遊藝放映等場所?

3、商店建築及營業廳等是否可以附設餐飲場所?

4、酒店、辦公等建築中附設的商店場所,怎樣進行建築防火設計?

第一章 基本原則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商店建築是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築,是有店鋪的、供銷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內,主要包括購物中心、商場、超級市場(超市)、菜市場、書店、藥店等,但不包括其他商業服務行業(如修理店等)的建築。注:各分類概念見文末附錄。

2、商店建築的規模應按單項建築內的商店總建築面積進行劃分,可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築,並應符合下表規定:(1.0.4)


商店建築-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二、基本原則:

1、商店建築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築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商店建築設計規範》以及相關的系統類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2、商場、市場、超市、集貿市場等商店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第73條、3.2)。參考:區別及概念: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

3、總建築面積超過20000㎡的商店(商場)建築,商業營業場所的建築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屬於重要公共建築物。(B.0.1)

4、商店和其他功能建築合建的綜合性建築,除商店建築部分應符合商店建築的相關規範標準外,其他部分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商店建築附屬自用的辦公室等輔助功能場所,不影響商店建築的定性。

6、特定功能的商店建築,依據特定規範要求執行,比如:

6.1、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防火要求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6規定執行;

6.2、商業服務網點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執行,詳見:商業服務網點-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第二章 滅火救援

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滅火救援設施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7章確定。其中,佔地面積大於3000m²的單、多層商店建築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詳見7.1.2)

第三章 建築分類·耐火等級

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1章確定,其中,建築高度大於50米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商店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重要公共建築等,屬於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注:總建築面積超過20000㎡的商店(商場)建築,商業營業場所的建築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屬於重要公共建築物。(B.0.1)

第四章 建築層數

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章確定。

一、商店建築、展覽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5.4.3)

二、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5.4.3)

三、菜市場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5.4.6)

四、商店建築採用木結構建築時,應採用單層木結構建築。(11.0.4)

第五章 建築佈局、平面佈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託兒所、幼兒園的基地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3.1.2)

二、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5.4.2)

三、除為滿足商店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商店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四、商店(市場)建築物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8.3.1)

1 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2 頂棚所連接的建築總佔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

3 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堆放可燃物;

4 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5 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築簷口1.0m以上。

注:帶頂棚的步行商業街,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6規定執行。

五、商店建築可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區、倉儲區和輔助區等三部分。商店建築的內外均應做好交通組織設計,人流與貨流不得交叉,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進行防火和安全分區。(4.1.1)

六、商店的倉庫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隔牆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8.3.2)

七、超大城市綜合體中,商業營業廳每層的附屬庫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 小時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公消〔2016〕113 號)

八、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宜獨立設置;當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與其他儲存庫房合建時,應靠外牆佈置,並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5.1.2)

九、除為綜合建築配套服務且建築面積小於1000㎡的商店外,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築的其他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築其他部分隔開。(5.1.4)

十、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牆佈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採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8.3.6)

十一、商場、市場、超市、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佈置在柴油發電機房、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的上一層、下一層,也不應貼鄰。(5.4.12、5.4.13)

十二、公共建築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5.5.14)

十三、學校宿舍建築內不應佈置與宿舍功能無關的商業店鋪。(5.1.3)

第六章 防火分區

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章確定。

一、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5.3.4)

1、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m²;

2、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m²;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m²。

注: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築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並要與其他商業營業廳進行防火分隔。

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m²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5.3.5)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建規》第6.4.12條的規定;

2、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並應符合《建規》第6.4.13條的規定;

3、避難走道應符合《建規》第6.4.14條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第七章 安全疏散和避難

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安全疏散和避難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5章確定。

一、多層商店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採用封閉樓梯間:(5.5.13)

注:商店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築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築的主要功能確定。如電影院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築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築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

二、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8.1.2)

三、商店建築的公用樓梯、臺階、坡道、欄杆,應符合《商店建築設計規範》4.1.6的規定。

四、除為綜合建築配套服務且建築面積小於1000㎡的商店外,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築的其他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築其他部分隔開。(5.1.4)

五、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3.00m,並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5.5.19)

注: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六、大型商店的營業廳設置在五層及以上時,應設置不少於2個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於最大營業層建築面積的50%。(5.2.5)

七、營業廳內的櫃檯和貨架應合理佈置,疏散走道設置應符合《商店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8.3.3)

1、營業廳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3.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2.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築面積小於500㎡時,主要疏散走道的淨寬度可為2.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可為1.5m;

3、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4、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於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具體要求參見《建規》5.5.17及圖示)

八、營業廳的安全疏散不應穿越倉庫。當必須穿越時,應設置疏散走道,並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與倉庫分隔。(8.3.5)

九、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內,當疏散通道的兩側無維護結構時,疏散通道的位置應予以確定,不應隨意變更或佔用。(3.1.4)

十、商店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5.5.17規定,其中: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具體要求詳見規範圖示5.5.17,以及專題講解: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十一、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築面積乘以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於建材商店、傢俱和燈飾展示建築,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確定。(5.5.21-7)


商店建築-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注1:本條所指“營業廳的建築面積”,既包括營業廳內展示貨架、櫃檯、走道等顧客參與購物的場所,也包括營業廳內的衛生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的建築面積。對於進行了嚴格的防火分隔,並且疏散時無需進入營業廳內的倉儲、設備房、工具間、辦公室等,可不計入營業廳的建築面積。


商店建築-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注2:根據表5.5.21-2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築規模,當建築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築面積小於3000m²)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築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當一座商店建築內設置有多種商業用途時,考慮到不同用途區域可能會隨經營狀況或經營者的變化而變化,儘管部分區域可能用於傢俱、建材經銷等類似用途,但人員密度仍需要按照該建築的主要商業用途來確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減。

第八章 消防設施

一、室內消火栓系統:

1、高層商店建築、建築高度大於 15m或體積大於5000m³的單、多層商店建築,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2、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面積大於 200m²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8.2.4)

二、自動滅火系統:

1、單、多層商店建築中,總建築面積大於 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 1500m²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m² 的商店,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4)

2、高層商店建築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3)

3、以上情況,除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商店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2、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四、防煙排煙系統:

商店建築屬於公共建築,應按《建規》8.5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具體設置要求應依《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執行。

五、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10.3章要求以及《商店建築設計規範》要求設置。其中:

1.1、建築面積大於200m²的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系統。(10.3.1)

1.2、總建築面積大於5000m²的地上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10.3.6)

1.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築的營業廳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7.3.11)

注: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要求,蓄光疏散指示標誌不應再使用,應採用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1.4、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築的營業廳應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1/10。(7.3.12)

1.5、小型商店建築的營業廳宜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應低於30lx。(7.3.12)

1.6、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的啟動時間不應大於5.0s;貴重物品區域及櫃檯、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且啟動時間不應 大於1.5s。(7.3.12)

1.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築應設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築的值班照明照度不應低於20lx,中型商店建築的值班照明照度不應低於10lx;小型商店建築宜設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應低於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7.3.12)

1.8、當商店一般照明採用雙電源(迴路)交叉供電時,一般照明可兼作備用照明。(7.3.12)

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確定。

3、商店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7.5.2-12)

六、滅火器:

1、商店建築應設置滅火器(8.1.10),其中:

1.1、建築面積在1000㎡及以上的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場、商店的庫房及鋪面,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1.2、建築面積在1000㎡以下的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場、商店的庫房及鋪面,百貨樓、超市、綜合商場的庫房、鋪面等,可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1.3、日常用品小賣店及經營難燃燒或非燃燒的建築裝飾材料商店,可按輕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2、滅火器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確定。

七、其他:

1、防火捲簾門兩側各0.5m範圍內不得堆放物品,並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範圍。(8.3.7)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商店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築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10.2.7)

3、對於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築的營業廳,線纜的絕緣和護套應採用低煙低毒阻燃型。(7.3.14)

4、大中型商店建築的營業場所內導線明敷設時,應穿金屬管、可撓金屬電線導管或金屬線槽敷設。(7.3.15)

5、對於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築的營業廳,除消防設備及應急照明外,配電幹線迴路應設置防火剩餘電流動作報警系統。(7.3.16)

6、小型商店建築的營業廳照明宜設置防火剩餘電流動作報警裝置。(7.3.17)

第九章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消防電源及其配電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10.1章確定,其中: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商店建築,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10.1.2)

第十章 內部裝修要求

商店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建築內部裝修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其中:

一、民用建築內的庫房或貯藏間,其內部所有裝修除應符合相應場所規定外,且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4.0.13)

二、商店營業廳的吊頂和所有裝修飾面,應採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並應符合建築物耐火等級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規定。(5.1.5)

三、商店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1、單層、多層商店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表5.1.1的規定。

2、高層商店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表5.2.1的規定。

3、地下商店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表5.3.1的規定。

第十一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商店建築

設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商店建築,依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章 補充說明

一、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築,不包括帶頂棚的步行商業街,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6規定。

二、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築,不包括商業服務網點,商業服務網點詳見:商業服務網點-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三、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築,不包括附設作坊、工場的專業店。專業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麵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

四、對於超大城市綜合體,尚應符合《關於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公消〔2016〕113 號)

五、本文未涉及的相關要求,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以及《商店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為與商店建築特定功能相關的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實際應用中,各項具體要求,應結合相關規範及技術標準執行。

民航、地鐵、輕軌、鐵路、客運等各類場所的商店建築及商業場所,尚應符合各相關專業規範的規定。

第十四章 規範爭議及探討

一、商店營業廳人員密度取值時,有關建築規模的爭議:

1、爭議由來:

根據規範要求,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築面積乘以《建規》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於建材商店、傢俱和燈飾展示建築,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確定。具體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築規模,當建築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築面積小於3000m²)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築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


商店建築-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爭議:本處所指的建築規模,是以樓層為單位還是以商店建築為單位?

2、爭議解答:

本處所指的建築規模是以商店建築為單位,商店建築的規模應按單項建築內的商店總建築面積進行劃分,可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築,並應符合下表規定:(1.0.4)


商店建築-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二、商店建築是否可以附設兒童樂園、以及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等場所:

1、兒童樂園屬於兒童活場所,這類場所以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場所,均應符合規範要求,應採取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與商店功能部分分開,可參見專題:

1、託兒所、幼兒園以及兒童活動場所: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2、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2、目前很多商場、超市場所設置的兒童樂園和其他歌舞娛樂遊藝放映等場所,沒有按規範要求與商店功能部分進行嚴格防火分隔,或沒有按規範要求採取相關措施,不符合要求。

3、需要說明的是:商場為方便帶小朋友的購物人員而設置的簡易兒童活動場地,如非營業性質,應可以不按兒童活動場所定性。(本觀點供參考)

三、商店建築及營業廳等是否可以附設餐飲場所:

餐飲服務屬於商業服務,商店建築可以依自身功能需要附設餐飲場所,基本原則如下:

1、附建在商業建築中的飲食建築,其防火分區劃分和安全疏散人數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中商業建築的相關規定執行。(4.1.3)

2、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不再屬於單純的商店營業廳場所,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築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再適應《建規》5.3.4所述的商店營業廳場所)。

3、餐飲場所部分應符合相關規範標準要求。

四、酒店、辦公等建築中附設的商店場所,怎樣進行建築防火設計?

酒店、辦公等建築設置的供自用的商店,不影響酒店、辦公建築的定性,按酒店、辦公建築進行建築防火設計,其中,滿足《建規》5.5.17第4項的商店營業廳,可參照《建規》圖示5.5.17圖示7處置。參考專題:營業廳消防安全疏散詳解!

第十五章 商店建築-主要術語

1、商店建築: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築。(2.0.1)

2、零售業:以向最終消費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務為主的行業。(2.0.2)

3、零售業態: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進行相應的要素組合而形成的不同經營形態。(2.0.3)

4、購物中心:多種零售店鋪、服務設施集中在一個建築物內或一個區域內,向消費者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商業集合體。(2.0.4)

5、百貨商場:在一個建築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商店。(2.0.5)

6、超級市場:採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為主,向顧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2.0.6)

7、菜市場:銷售蔬菜、肉類、禽蛋、水產和副食品的場所或建築。(2.0.7)

8、專業店:以專門經營某一大類商品為主,並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銷售人員和提供適當售後服務的零售商店。(2.0.8)

9、步行商業街:供人們進行購物、飲食、娛樂、休閒等活動而設置的步行街道。(2.0.9)

10、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²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2.1.4)

11、超大城市綜合體:是指總建築面積大於 10 萬平方米(含本數,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築面積),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於一體的超大城市綜合體。(公消〔2016〕113 號)

內容轉自:消防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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