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女足主教練陳廣紅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批捕,被指以上場打主力誘騙女隊員脫衣

江蘇女足主教練陳廣紅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批捕,被指以上場打主力誘騙女隊員脫衣
江蘇女足主教練陳廣紅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批捕,被指以上場打主力誘騙女隊員脫衣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通報

11月2日,華商報記者從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證實,江蘇省女子足球青年隊主教練陳廣紅涉嫌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批准逮捕。

11月2日丹陽市人民檢察院通報指出,江蘇女足青年隊主教練陳廣紅涉嫌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一案,由丹陽市公安局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日前,丹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對陳廣紅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法律上咋界定?如何量刑?11月2日,華商報記者採訪了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進行了解讀。

>>實名舉報

家長們曾集體開會決定實名舉報

江蘇女足主教練陳廣紅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批捕,被指以上場打主力誘騙女隊員脫衣

家長孫先生到婦聯反映問題

江蘇女足主教練陳廣紅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批捕,被指以上場打主力誘騙女隊員脫衣

家長實名舉報信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陳廣紅被批捕,源於家長的舉報。今年9月,多位家長集體實名舉報陳廣紅涉嫌猥褻小球員。家長孫先生曾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陳廣紅涉嫌猥褻,家長曾兩次向江蘇警方報警,並向南京市紀檢委舉報,還向鎮江市和丹陽市婦聯反映問題。9月8日,他還配合鎮江警方進行調查。

小球員都集體提出不想訓練

家長孫先生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在江蘇足球管理中心訓練的13歲女兒也是受害者。今年6月份,孩子突然提出不想訓練踢球了,說是想回家。“我就從其他家長處瞭解到,有多個小球員都集體提出不想訓練,我詳細問了女兒,才知道發生這樣的事……”

據孫先生介紹,女兒和其他家長講,女足主教練陳某某是在喝茶的茶室裡幹這些不法勾當。陳某某以找隊員按摩談心為由,稱讓隊員上場打主力,誘騙女隊員脫光衣服,如果不從就以各種報復性的辱罵以及勸退或開除進行威脅、恐嚇。“因此,小球員們心理受到影響,所以就不想再踢球了。”孫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我們家長還集體開過一次會,因為畢竟這樣的事情會影響孩子的名譽。我認為事態嚴重,最後大家統一了意見,決定實名舉報,我還選擇了報警……”

11月2日,實名舉報者曹先生接受華商報採訪表示,他已經在第一時間得知陳某某被批捕。有家長從孩子處瞭解到,陳某某涉嫌猥褻小球員,曾強迫小球員脫衣,撫摸其胸部。“我的孩子沒有遭到猥褻,只是存在被罰款問題,但其他小孩是猥褻還是性侵,警方做了調查,我只說我知道的事情……”曹先生表示,家長訴求不一樣,如果孩子受到猥褻受到傷害,除了補償,還要求追究刑事責任,“但我只是要求他們(江蘇足球管理中心)退款,這是最起碼的。”曹先生還表示,從陳某某被抓到被批捕,江蘇足球管理中心一直沒人出面協商解決問題。

家長要求追究涉案教練刑責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實名舉報者曹先生曾在今日頭條發文,稱自己是在今年8月31日才得知隊員被主教練陳某某猥褻一事。

實名舉報信顯示,陳某某涉嫌猥褻未成年人,導致小隊員極大恐懼,甚至有人產生輕生念頭。陳某某和其助教凌某某還經常以一些“莫須有”的問題,向尚未成年無任何收入的隊員們進行鉅額罰款,如若不從,則以不帶其訓練,逼其退隊等理由作為威脅,甚至還多次向小球員的家長索要財物。2018年12月,一個05年段學員在規定打電話時間後未及時上交手機,被處罰5000元;2019年1月,徐州某學員也因類似的事情被罰5200元!陳某某曾向家長表示,如果你家姑娘想在這個隊待下去,將來有個好的大學讀,你起碼要準備20萬-30萬元人民幣給他,否則以後的事很難說。

華商報記者瞭解到,事發後部分家長陸續把孩子從江蘇足球管理中心領回了家。9月2日,家長把實名舉報信交到江蘇省紀委監委和江蘇省體育局。 孫先生表示,“我的孩子受到傷害,我是9月2日向鎮江警方報的警,警方說要向案發地報警,所以9月6日,我又向丹陽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報案,我要求追求陳某某的刑事責任!”

>>其人其事

訓練中看誰表現不好就抽誰嘴巴

孫先生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今年50多歲的陳某某已婚。據家長了解,陳某某曾在訓練中看誰表現不好,就抽誰的嘴巴。

公開資料顯示,陳廣紅在江蘇女足梯隊執教多年,是足球項目的國家級教練員,擔任江寧足球訓練基地女足青年隊主教練,曾兩次率隊奪得過全運會U18女足冠軍,培養了多名國腳,並進入過國字號青年隊教練組。

>>律師說法

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咋量刑?

“強制猥褻罪不同於猥褻兒童罪,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11月2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對陳某某所涉的兩宗罪進行了法律解讀。

趙良善指出,強制猥褻罪不同於猥褻兒童罪。根據《刑法》第237條第一款關於強制猥褻罪作了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關於猥褻兒童罪明確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之所以強制猥褻罪區別於猥褻兒童罪,是因為侵犯的對象不同。” 趙良善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規定:6以上不滿14歲的為兒童;即如侵犯的對象不滿14週歲的,則涉嫌猥褻兒童罪,如侵犯的對象是14週歲以上的,則涉嫌強制猥褻罪。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犯強制猥褻罪的,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猥褻兒童罪的,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從重處罰。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趙良善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本案中,涉及受害人的個人隱私,法院開庭時應不公開審理。

趙良善提醒,作為受害兒童,因年齡較小,辨別能力差,在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時,應如實陳述,此陳述將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同時,兒童的監護人應申請調取現場的監控視頻等,以便於維權。

華商報記者 李華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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