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漢結婚三次有四個子孫 去世後喪事卻沒人辦

原標題:老漢結婚三次有四個子孫,去世後喪事卻沒人辦

摘要:南通的李老爹去世後,受贈房產的孫子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一起訴至法庭,請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陳老爹的大兒子認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行使撤銷權。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顧建兵 陳程 記者 嚴君臣)家住南通的李老爹去世後,受贈房產的孫子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一起訴至法庭,請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李老爹的大兒子認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行使撤銷權。10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只有李老爹有撤銷權,他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則沒有這一權利。李老爹的大兒子以及其他繼承人應當履行贈與合同,協助其孫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據介紹,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兒子李大成,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孫阿婆結婚,結婚時孫阿婆有個未成年兒子孫立軍,孫立軍由李老爹和孫阿婆撫養成人,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陳阿婆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孫立軍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兒子孫嘉,女兒孫嵐。2007年,孫立軍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陳阿婆結婚前,單獨申請建兩層樓房一幢。2011年該房屋拆遷,李老爹和區住建局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後,李老爹多次表示將該房屋贈與給孫嘉。2017年5月,孫嘉代李老爹認購結算了南通某拆遷安置小區房屋一套,並對該房屋裝修後居住至今。後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與孫嘉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繼承人就該拆遷安置小區房屋繼承,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孫嘉將李大成、陳阿婆、孫嵐一起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並提供了李老爹生前與孫嵐的一份錄音,證明李老爹生前已經將拆遷安置房贈與了孫嘉,要求李大成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贈與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庭上,陳阿婆表示該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財產,自己無房產份額;孫嵐表示自願放棄對李老爹的遺產繼承;李大成則認為,李老爹贈與給孫嘉房屋的時候神志不清,該贈與合同無效;即使贈與合同有效,現在其作為繼承人也主張撤銷贈與。

為了弄清楚案件事實,承辦法官檢索了崇川區法院家事法庭歷年來的案件。發現李老爹2017年、2018年多次在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醫藥費大都為由孫嘉所支付。李老爹最後一次的住院則無人照顧,也無人願意支付李老爹的醫藥費。李老爹死後也無人處理喪事,屍體一直在醫院太平間。2018年6月,即李老爹去世三個月後,醫院無奈起訴李老爹的繼承人要求支付拖欠的醫療費以及停屍費。最終李老爹的繼承人與醫院達成調解,處理了李老爹的後事。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談話錄音內容來看,李老爹思路清晰,問答連貫,錄音中李老爹明確表示案涉房屋是給孫嘉的。談話錄音與《結算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將拆遷安置房贈與孫嘉。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本人,不包括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認定李大成作為李老爹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遂判決支持了原告孫嘉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截至10月29日,該判決已生效。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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