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岸元:“彙算清繳”可否緩行?

張岸元:“彙算清繳”可否緩行?

作者:張岸元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

過往若干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實際效果經常被質疑,因為徵管層面操作的變化,可能對沖稅率的下降和稅基的縮減,致使部分納稅人實際稅負上升。有意無意的輿論導向也沒有起到準確傳達政策的作用——減稅的部分、廣而告之,增稅的風險、諱莫如深——如此單向預期引導,吊高了納稅人減稅的胃口,致使稅收痛苦指數上升。

當下就有一項可能帶來部分個稅納稅人實際稅負顯著上升的重要稅制改革,涉及千家萬戶,早已準備就緒,而大多數納稅人對此可能一無所知。

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發佈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根據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綜合申報、專項附加扣除、預扣預繳、彙算清繳制度等新個人所得稅法全部內容。

綜合申報實際上與個人關係不大。目前技術水平下,稅務部門比納稅人本人更清楚其收入狀況,手機上某些APP早就能提供完整的收入信息。某種程度上說,申報,主要是個態度;不會按照你的申報確定納稅金額。

預繳預扣也與個人無甚關聯。該徵收方式已經實施多年。多數情況下,僱主代納稅人繳納個稅,並不需要得到納稅人首肯。單位主要對稅務部門履行納稅義務,不需要對納稅人的權利負責。

增加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是新稅法中切實實現減稅的內容,這一點,納稅人已經被廣而告之,在此不贅述。

新稅法中真正厲害的一招是“綜合計徵、彙算清繳”。所謂綜合計徵,是將居民的工資薪酬、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合併作為所得稅綜合計稅基礎。所謂彙算清繳,是指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合併納稅人的計稅所得,然後在2020年二季度,對納稅人今年的綜合收入進行清繳。雖然理論上可能出現某些類型個稅預扣預繳較多,稅務部門經彙算後,明年進行個稅退還的情形。但更大的可能性,是各項收入加總後,跳升適用了更高檔次的邊際稅率,納稅人因此需要一次性補繳可觀的個稅。

舉個簡化的例子,某人一次性取得一筆勞務報酬,目前適用稅率是20%。按照原先稅法,預扣預繳之後,稅務部門明年不會找後賬。但按照新稅法,該筆勞務報酬將加總到納稅人所有收入基礎之上,這意味著其所適用的邊際稅率很可能大幅超過20%。因此,納稅人必須在明年二季度補齊未繳納的個稅差額。

明年二季度是否一定要如期實施該項改革,非常值得商榷。首先,眾所周知,我國許多大資產所有者較少繳納個稅,其個人收入主要來自稅率較低的資本所得,個人支出則多以機構運營成本方式列支。此次個稅改革,不僅沒有針對造成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這一重要缺陷拿出解決方案,反而進一步將個稅壓力施加在勞動要素(包括創造性勞動)上。這與經濟轉型升級、鼓勵創新所需的稅收激勵方向,存在明顯衝突。

其次,彙算清繳不符合以較少成本獲得較多稅收的基本原理。關於稅政,哥爾柏有句庸俗但透徹的話:“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雖然具體金額難以測算,但可以肯定,彙算清繳帶來的稅收收入增加十分有限。該政策精準指向的人群,是收入水平較高、來源渠道多元化的知識階層,是他們在獲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使用費收入。知識階層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性群體,部分掌握著社會話語權。幾年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調整引發的矛盾尚沒有解決。目前內外環境複雜,各方面減稅呼聲不斷,國際間競爭性減稅壓力仍在。這時,反其道而行之,率先加重這部分人群的稅負,無疑會進一步增大社會成本。

最後,據我所知,大多數潛在清繳補稅納稅人,迄今為止對什麼是彙算清繳仍不知情,此前沒有采取合理避稅措施進行稅收籌劃。這種情況下,在明年二季度搞出個和美國一樣的納稅季,以“秋後算賬”方式讓納稅人補繳稅款,很不利於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建立互信關係。

我們注意到,自去年個人所得稅新稅法發佈以來,財政部多次發佈公告,對徵收細節進行了切合實際、傾向於納稅人利益的調整完善。如,規定房租專項扣除標準在800-1500元之間,採取定額扣除、而不按租金髮票限額據實扣除。該政策最大程度減少承租人申報難度,也避免了出租人提高租金。又如,宣佈推遲三年,於2022年1月1日起,才將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政策給了市場主體緩衝時間,用以調整稅收籌劃方案。個稅彙算清繳應借鑑上述做法,讓納稅人更多感受到政府減稅的誠意。

明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年,做大蛋糕是比重新切蛋糕更重要的任務。面對財政減收壓力,預計再度推出新的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難度很大。這種情況下,

財稅政策的目標,似應是儘量保證各階層的稅收負擔都不出現新的增加。繼民營企業信心受到不應有的衝擊之後,不必再因補稅,激化與特定社會階層的矛盾。

不妨緩緩,先讓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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