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女教師跳樓前,到底是“家暴”還是“互毆”?

考慮到男女雙方力量可能相差懸殊,不能簡單地說,被打一方還手了,就叫“互毆”。

巴中女教师跳楼前,到底是“家暴”还是“互殴”?| 新京报快评

警方通報

文 |徐明軒

近日,四川巴中“26歲女教師疑被丈夫施暴之後墜亡案”引起廣泛關注,箇中二人深夜打鬥、警方未予立案等情節,都引發了熱議。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今晨對該案做出官方回應:通過現場勘察、調取視頻資料、走訪調查、屍體檢驗等工作,警方認定何某墜樓身亡系自殺,排除刑事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死者的確是自己跳樓的,這一點目前無論是警方還是家屬似乎並無異議。但在這起“自殺”案件中,人們格外關注的是,跳樓的舉動與丈夫的“衝突”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死者家屬所稱丈夫對其長期實施家暴,另有死者生前多段語音和臨終前錄音曝光,稱自己屢遭家暴,是否確有其事?

針對這些“人命關天”的疑問,公眾期待警方用更詳細的權威披露熨平疑慮。

2019年8月28日凌晨,何某和丈夫陳某一起回家、共乘電梯,何某的父親在警方處看到監控錄像,顯示陳某在電梯內將何某的牙齒打掉,10餘分鐘後,何某從家門口樓道窗戶墜樓死亡。

當地警方在通報中,將案發的過程概括為: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何某欲離開電梯時,陳某予以阻攔,繼而雙方便在電梯內“發生了互毆”,繼續在樓道里爭吵,何某跳樓自殺。

這就產生了一個認知分歧:到底是家暴還是“互毆”。對此自然不可偏信一方。但在電梯裡誰先動了手?女方還擊的力量有幾何?畢竟,考慮到涉事雙方的力量可能相差懸殊,不能簡單地說,被打一方還手了,就叫“互毆”。那就有可能把很明顯的家庭暴力粉飾成了陌生人之間的“互毆”。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此前的家暴是否存在?從之前的報道看,死者何某留下的聊天記錄顯示,丈夫非常冷漠,而且還經常毆打她;就連何某死前在電梯被打脫的、被修補的牙齒,也是被丈夫打斷的。

當地警方通報稱,在墜亡發生之前,沒有接受到相關的家庭暴力的報警和求助。網絡所傳傷痕照片,系何某於今年6月在家欲跳樓時,陳某某阻攔拉扯所致,當時陳某某腿部、手部亦有傷痕。至於當時為何跳樓,警方並未披露。

要看到,家暴不等於陌生人之間的“故意傷害”犯罪,家庭成員之間人身權利、人格尊嚴,是在普通法律之外受到《婚姻法》《反家族暴力法》特殊保護的,不能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只有構成輕傷,才是犯罪”的標準。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暴的烈度不能等同於普通人身傷害,還涉及到精神強制、精神摧殘,哪怕身體上的傷口不足以致命,但是精神上的摧殘足以讓一個人選擇死亡。

另外,網傳何某欲自殺跳樓時,“丈夫無動於衷,甚至拿出手機說:你跳吧,你趕快跳下去,我給你錄視頻。”該說法也需要進一步查證。夫妻之間是有相互救助的法定義務的,在妻子遭遇危險時,丈夫有救助的法定義務,如果當時有能力救人而不去救,不是該受道德譴責的問題,而是構成“不作為犯罪”——這是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一道考題。但如果並無該情節,那也不妨用事實去驅散留言。

當然,對案情的關鍵情節,不能靠“腦補”,所有的法律定性都必須依靠事實和證據。包括何某之前出現的自殺傾向,是自身心理原因還是受到家暴的“高壓”,也不能憑藉想象來認定。而這,就要求當地警方針對疑問做出更嚴密的調查和論證,以回應公眾的關切。

“沒有發生犯罪事實”,這短短几個字的法律定性重如千鈞,千萬不能像之前“李心草案”那樣被輿論倒逼著推進。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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