噹噹李國慶和俞渝互撕案,神仙打架,殃及池魚,林聰怒而發出個人聲明,指責俞渝侵犯自己的名譽權,並強調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幾年名譽權可謂越來越引發公眾關注,前後馬蓉王寶強的離婚案,現在又出了一起。
吃瓜群眾又重新燃起了對名譽權侵權的好奇心。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俞渝有無可能侵犯林聰的名譽權呢?
首先聲明,由於本人學藝不精,我的所謂法律分析可能並不專業,你們看看就好,可以當真。當然,也可以不當真。
在說侵犯名譽權之前,要搞清楚什麼叫名譽權,以偏概全地說,名譽權就是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就是降低一個人的社會評價。這個定位林聰委託的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函把握地很到位。
那麼,怎麼才算侵犯名譽權?一般來說,侵犯名譽權的手段有兩種,一是侮辱,二是誹謗。
侮辱是指基於客觀存在的事實,加上主觀上的描述,對他人的人身進行攻擊,從而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
比如同樣二人通姦,如果你的評價是,某某與某某長期發生並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或者同性關係,那這是客觀描述。
但如果你的評價是:我草,私生活這麼亂?禽獸!婊子!賤人!人渣!那麼,你這就是侮辱。
因為婊子、賤人等是侮辱性語言,是涉及對一個人人格的負面評價,你可以自己這麼想想就好,充其量允許你私下跟別人討論討論,但如果你的這種評價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傳播,那麼你就是侵犯名譽權,因為他造成了整個社會對一個人的評價的降低。
誹謗與侮辱不同的是,侮辱基於的是客觀事實然後加上主觀負面評價,但誹謗就純粹是捏造事實,比如,本來生活檢點的人,你硬要說人家出軌,搞小三,還是同性小三,併到處散播,那麼你這肯定就是侵犯名譽權了。
但需要指出的是,社會評價是社會上的人對你的評價,如果只是你自己對自己的評價的降低,這不是名譽侵權。
比如張三在外面表現非常強勢,但實際上非常懼內,但他不想別人知道。可是有一天,他被老婆打不還口罵不還口的視頻被傳播出去了,張三非常之痛苦,覺得自己無顏見人了,但是視頻傳播出去之後,張三人氣暴漲。群眾紛紛表示,原來張三是個這麼疼老婆愛老婆的人,於是一大波女粉紛紛表示要跟張三相約離婚後,這件事反而造成了張三社會評價的上升,當然也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侵犯名譽權是要承擔賠償和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的,而且如果侵犯名譽權的事做得過火了,還可能構成犯罪。刑法有個專門的侮辱、誹謗罪,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關於侵犯名譽權構成犯罪的標準,以網絡誹謗為例,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在網絡上發佈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以構成。
所以,迴歸到案例,俞渝的行為侵犯了林聰的名譽權嗎?
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必須要具備四要素,一是有侵犯的行為,比如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二是要造成後果,被侵害人的社會評價的降低;三是行為和社會評價的降低之間要有因果關係;四是主觀上行為人要有過錯,比如故意或者過失。所以,大家評價一個人有沒有侵犯名譽權,可以以這個套路來套:
我們看俞渝最早的對林聰的點名批評,用了詞彙是“多人廝混”。
首先這個“多人廝混”二字能算侵犯侮辱或者誹謗以及其他侵犯名譽權的方式嗎?說到這裡,我覺得起直接說馬銘澤是同性戀,如果是捏造的話反而更像誹謗,馬銘澤同學或許更應該拍案而起!
其次,如果林聰的名譽權被侵犯,社會評價降低,那麼他的社會評價降低與俞渝有直接關係嗎?是因為俞渝的這句“廝混”,還是別人的什麼其他起底行為?
最後,如果法院認定“多人廝混”屬於誹謗或者侮辱,那麼俞渝真有可能構成犯罪,而不僅僅是名譽侵權了。畢竟他發的這條微博轉發量可不是以百為單位,而是以百萬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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