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渝侵犯了林聪的名誉权了吗

当当李国庆和俞渝互撕案,神仙打架,殃及池鱼,林聪怒而发出个人声明,指责俞渝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并强调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几年名誉权可谓越来越引发公众关注,前后马蓉王宝强的离婚案,现在又出了一起。

俞渝侵犯了林聪的名誉权了吗

俞渝侵犯了林聪的名誉权了吗

吃瓜群众又重新燃起了对名誉权侵权的好奇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俞渝有无可能侵犯林聪的名誉权呢?

首先声明,由于本人学艺不精,我的所谓法律分析可能并不专业,你们看看就好,可以当真。当然,也可以不当真。

在说侵犯名誉权之前,要搞清楚什么叫名誉权,以偏概全地说,名誉权就是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就是降低一个人的社会评价。这个定位林聪委托的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把握地很到位。

俞渝侵犯了林聪的名誉权了吗

那么,怎么才算侵犯名誉权?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的手段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

侮辱是指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加上主观上的描述,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从而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比如同样二人通奸,如果你的评价是,某某与某某长期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同性关系,那这是客观描述。

但如果你的评价是:我草,私生活这么乱?禽兽!婊子!贱人!人渣!那么,你这就是侮辱。

因为婊子、贱人等是侮辱性语言,是涉及对一个人人格的负面评价,你可以自己这么想想就好,充其量允许你私下跟别人讨论讨论,但如果你的这种评价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传播,那么你就是侵犯名誉权,因为他造成了整个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的降低。

诽谤与侮辱不同的是,侮辱基于的是客观事实然后加上主观负面评价,但诽谤就纯粹是捏造事实,比如,本来生活检点的人,你硬要说人家出轨,搞小三,还是同性小三,并到处散播,那么你这肯定就是侵犯名誉权了。

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评价是社会上的人对你的评价,如果只是你自己对自己的评价的降低,这不是名誉侵权。

比如张三在外面表现非常强势,但实际上非常惧内,但他不想别人知道。可是有一天,他被老婆打不还口骂不还口的视频被传播出去了,张三非常之痛苦,觉得自己无颜见人了,但是视频传播出去之后,张三人气暴涨。群众纷纷表示,原来张三是个这么疼老婆爱老婆的人,于是一大波女粉纷纷表示要跟张三相约离婚后,这件事反而造成了张三社会评价的上升,当然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是要承担赔偿和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而且如果侵犯名誉权的事做得过火了,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有个专门的侮辱、诽谤罪,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关于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的标准,以网络诽谤为例,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网络上发布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以构成。

所以,回归到案例,俞渝的行为侵犯了林聪的名誉权吗?

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必须要具备四要素,一是有侵犯的行为,比如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二是要造成后果,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三是行为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过错,比如故意或者过失。所以,大家评价一个人有没有侵犯名誉权,可以以这个套路来套:

我们看俞渝最早的对林聪的点名批评,用了词汇是“多人厮混”。

俞渝侵犯了林聪的名誉权了吗

首先这个“多人厮混”二字能算侵犯侮辱或者诽谤以及其他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吗?说到这里,我觉得起直接说马铭泽是同性恋,如果是捏造的话反而更像诽谤,马铭泽同学或许更应该拍案而起!

其次,如果林聪的名誉权被侵犯,社会评价降低,那么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与俞渝有直接关系吗?是因为俞渝的这句“厮混”,还是别人的什么其他起底行为?

最后,如果法院认定“多人厮混”属于诽谤或者侮辱,那么俞渝真有可能构成犯罪,而不仅仅是名誉侵权了。毕竟他发的这条微博转发量可不是以百为单位,而是以百万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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