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人不懂廣告法怎麼辦,雙11如何避免踩坑,詳細分享

作為一枚電商人,可能對廣告法都有些熟知,畢竟,可能會因為一時的失誤,要交罰款了。雙11期間,詳細教你如何避免踩坑?

廣告法

1、極限詞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對應罰則為:第五十七條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提醒注意:比較敏感的極限詞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與“最”有關:

如:最佳、最優、最好、最大、最高、最強大、最便宜、最受歡迎、最先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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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一”有關:

如:全網第一、銷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獨一無二、全國第一等等。

三、與“級/極”有關:

如:全球級、宇宙級、世界級、極品、極佳、終極等等。

四、與品牌有關:

如:王牌、領袖品牌、領導者、締造者、至尊、巔峰、領袖、王者等等。

五、與虛假有關:

如:史無前例、前無古人、永久、萬能、無敵等等。

六、與權威有關:

如:中國馳名商標、特供、專供、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國家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等等。

2、保健品廣告發布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新廣告法中,對違反上述條款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第五十八條進行了明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此外,新《廣告法》還在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等處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規制。

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保健食品廣告。

第四十條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保健食品廣告。

第四十六條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3、價格普法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一)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二)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三)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第七條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採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這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的價格。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於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特別提醒: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於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並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相關罰則: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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