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闆五次從齊商銀行騙貸1000萬:稱銀行明知貸款資料虛假仍放款

女老闆五次從齊商銀行騙貸1000萬:稱銀行明知貸款資料虛假仍放款

齊商銀行

魯網11月4日訊 2019年7月9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女老闆蘇某某的申訴請求,這已是其被兩級法院認定為騙貸罪後的申訴程序。雖然其堅持認為案涉貸款具有真實、足額抵押擔保且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商銀行)也並未因此蒙受損失,同時蘇某某認為齊商銀行明知貸款資料系偽造依然發放貸款。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文書披露了蘇某某騙取貸款的細節。2012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間,蘇某某通過偽造公司財務資料、虛構借款用途和簽訂虛假購銷合同,以其擔任法人的濱州市欣星工貿有限公司(下稱欣星工貿)的名義先後5次向齊商銀行申請貸款,貸款額度均為1000萬元。此後,從歸還第一筆貸款開始,蘇某某便使用過橋資金,並分別於2013年10月24日和25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16日和2016年11月8日,償還了前4次借款。

  年11月17日,蘇某某第五次利用虛假資料向齊商銀行貸款1000萬元,貸款期限截止日為2017年11月6日。然而,與前四次不同的是,該筆貸款在2017年2月24日出現欠息,而且蘇某某並未再次以拆借過橋資金的方式進行續貸。至貸款期限屆滿,蘇某某再未償還本息。截至2018年2月22日,該筆貸款本息未結清金額合計為1078.5萬元。

  判決書披露,上述貸款均被轉賬給華龍公司、華星公司使用,且華龍公司以其土地、在建工程或房產為每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據蘇某某證詞,涉案貸款是華龍公司以欣星工貿的名義所借,其只是經辦人,而且齊商銀行並未承受貸款損失。第五次貸款時,華龍公司以其位於濱州市華星商住小區提供抵押擔保,該小區產權面積3429.94平方米。當時簽訂的抵押合同中,上述房產估值為3344.19萬元。對此,濱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宣判時稱,蘇某某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向銀行提供了真實的抵押擔保,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即便如此,蘇某某依然沒能逃脫法律制裁,法院一審以犯騙取貸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隨後,蘇某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除一審時的抗辯理由外,蘇某某稱銀行對其提供虛假購銷合同、公司資產負債表、現金流等材料明知,該部分資料虛假不是銀行發放貸款的主要因素。2019年1月28日,法院駁回了蘇某某的上訴。2019年7月9日,蘇某某的申訴再次被駁回。(本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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