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巫師”大部分是女人?

為什麼“巫師”大部分是女人?

從中世紀到近代,歐洲和美國不時會泛起“獵巫”活動。所謂“獵巫”,就是女巫審判,人們發現有一些人(大部分是女人),行事風格怪異,外表邋遢,於是指控他們是“女巫”,教會和治安官會組成聯合審判機構,對“女巫嫌疑人”進行無情制裁。最近的一樁著名“獵巫”事件,發生於17世紀末的美國,即臭名昭著的“塞勒姆女巫案”,此次案件導致19名無辜的人被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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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勒姆女巫案”審判現場

彼時工業革命已經爆發,人類正在不斷更新對世界的看法,然而,在這樣一個崇尚科學的年代,為什麼還會出現“獵巫”這樣不可思議的活動呢?其實,自古以來,“獵巫”活動“狩獵”的都不是“女巫”,而是弱者和不合於主流價值觀的“異類”。

新英格蘭“獵巫”的沉渣泛起

“獵巫”最後的狂潮發生於北美的新英格蘭。在美國建國之前,新英格蘭地區並不是一個開放和自由的地區,當地風氣保守,保留著近似中古時代的生活習慣,在這個地方發生“獵巫”事件,一點都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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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巫師畫”

從1638年到1725年,整個新英格蘭的“獵巫”事件層出不窮,無數人被以“巫師”的名義處死,根據卡羅爾·卡爾森(Carol Karlsen)在《以女性形象出現的“惡魔”:新英格蘭殖民地的女巫》(The Devil in the Shape of a Woman: Witchcraft in Colonial New England)一書中的描述,在新英格蘭被處死的344名“巫師”中,約78%是女性,她們被稱為女巫(Witch),而其中的男性,通常也是因為與“女巫”有某種聯繫而被指控。正如歷史學家約翰·德莫斯(John Demos)所說,為數不多的“嘗試巫術”的清教徒男人大多是所謂女巫的丈夫或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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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女巫形象

在新英格蘭,大部分殖民者都是清教徒,在他們的社區中,婦女的角色僅僅是輔助性的,沒有任何權利和地位。新英格蘭的清教徒所秉持的價值觀認為,婦女的義務是生育後代、撫養孩子、管理家務,併為丈夫提供合乎身份的生活所需。女人之所以在清教徒社區中顯得無足輕重,是因為他們的信仰總是將女人視作“夏娃”,而夏娃和她有罪的蘋果是人類“墮落”的根源,清教徒還相信女人意志薄弱,更容易受到“壞東西”的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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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的女巫形象

將女人們想象成“女巫”,並非一種性別歧視,而是源於殖民地社會結構的一種“強者價值觀”,女人和一些懦弱的男性,被當做“女巫”“巫師”,本質上是對弱者的鄙夷和欺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塞勒姆女巫審判”,在這場200年前的冤案中,三位被控告的“女巫”,一位是印第安裔女奴,一位是一貧如洗的窮婦,一名是不參加集體活動的孤僻者。這些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她們都是“好欺負”的人。

“女巫”的兩種來源

在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清教徒社區,公共權力分別由治安官、法官和神職人員掌握,他們制定了前美國社會的規則。因為在殖民地,不僅要面臨未開發的自然環境,還要提防食肉動物和心懷鬼胎的入侵者,因此,力量和勇氣是人們推崇的,任何弱小或者無力自保的人,都會成為集體的拖累,即便弱者是自己的同胞,甚至朋友親人,也會被大眾所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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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英格蘭社會

在殖民者社區,最弱者無疑就是女性,她們每時每刻都揹負著“弱者”的標籤,受到別人的監督,一旦她們企圖突破自己被“規定“的角色時,就會成為眾矢之的。對於一些看上去不夠“勇敢”的男人來說,如果擁有太多財富,就會被懷疑為非法所得;如果財富太少,則會被認為能力不足。對於女性來說,她擁有太多的孩子,可能表示與“魔鬼”達成協議;而孩子太少,也會被認為背後有不可告人的罪惡動機。

通過分析新英格蘭湧現出的眾多女巫審判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兩種情況:

第一、當事人軟弱無助,殖民社區厭惡這種“弱者”,於是群眾對其肆意欺凌,靠著“猜測”和“臆想”給其定一個“女巫”的罪名。

比如“塞勒姆女巫審判”中的受害者提圖芭(Tituba),作為印第安裔女奴,她無疑是殖民社區中的最底層,所以當社區中的孩子“不正常”時,她第一個被懷疑是罪魁禍首,由於孤立無援,最終被判處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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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圖芭(Tituba)

另一個例子發生在馬薩諸塞州的哈德利,一名叫瑪麗·韋伯斯特(Mary Webster)的女人結婚後沒有孩子,並依靠社區的慈善機構接濟。瑪麗性格並不“恭順”,沒有對“施捨”表達足夠的感激,因此,她被認為是忘恩負義的人。1683年,時年60歲的瑪麗開始寡居,無依無靠的她成了鄰居的眼中釘,周圍人紛紛指責她從事巫術活動,聲稱她與“魔鬼”一起破壞牲畜的健康。雖然處理此樁“巫術案件”的波士頓法院宣佈她無罪,但瑪麗還是遭到了民間的指責,恰逢一位曾指控她巫術罪的鄰居突然暴斃,其他居民更加懷疑瑪麗是一名女巫,然而法庭的裁判無法更改,當地居民只能用惡毒的語言攻擊孑然一身的瑪麗,痛罵她是個老巫婆。

第二、當事人沒有順從“風俗”,沒有扮演自己“應該”扮演的恭順社會角色,她看上去像一個異類,於是發起對她的“女巫”控告。

馬薩諸塞州北安普敦市的瑪麗·帕森斯(Mary Parsons),她與韋伯斯特相反,她並不孤僻,而是鎮上最富有的人的妻子,也是九個健康孩子的母親,但鄰居們發現帕森斯是一個霸氣的女人,說話總是富有主見且慷慨激昂。帕森斯的表現並不像唯唯諾諾的清教徒家庭中的女性,而更像是現代女性,於是在1674年,她被看不慣其作風的鄰居控告是個“女巫”。帕森斯最終被無罪釋放,但持續不斷的“巫術”謠言迫使她們一家只能離開故鄉,前往波士頓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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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審判法庭

“塞勒姆女巫審判”中的另外兩名受害者薩拉·古德(Sarah Good)和薩拉·奧斯本(Sarah Osborne)也是別人眼中的“異類”。薩拉·古德的丈夫,威廉·古德控告自己的妻子是一名“女巫”,因為“她對他的態度不好”,鄰居們贊同古德的看法,他們認為薩拉·古德違反了清教徒的價值觀。薩拉·奧斯本由於很少參加社區活動,不去教堂,所以也被人們認為是“女巫”,最終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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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女巫的現場

從上述幾個例子背後,我們能看出“女巫審判”的動機,至少在新英格蘭地區,人們普遍遵守一種“強者價值觀”,這是一種崇尚強者,渴望力量,同時鄙夷弱者,唾棄無能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觀的一個副作用就是,人們都希望自己是強者,不希望自己是弱者,為了表現自己的強者地位,會肆意凌辱弱者,具體表現就是通過給弱者戴上“女巫”的帽子,以“審判女巫”的正當理由侮辱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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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家庭

在這樣一種充滿緊張感,壁壘森嚴的社會中,強者始終掌握權力,享受無與倫比的尊敬,所以他們討厭不遵守這套價值觀的人,以及那些想突破“強弱限制”,強行變成強者的人。

“獵巫”的本質

統計顯示,從13世紀開始,一直到17世紀的新英格蘭,“獵巫”行動的目標大部分都是女性,尤其是無依無靠的寡婦。這種對弱者的欺凌,在新英格蘭殖民地尤其明顯,這一點我們從被譽為“美國的出生證”的《五月花號公約》就能看出。第一批新教徒搭乘五月花號帆船前往北美,船上的41名男子,在下船前簽署了一個公約,在公約中,殖民者稱所有人“自願結為自我管理的自治團體”,為了使殖民地能夠發展,他們“制定頒佈對這個殖民地全體都適合的法律法規”,為了保證秩序“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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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社會

《五月花號公約》的制定,表明新英格蘭在成立之初就被灌輸了“強者價值觀”,首先,41名男子沒有徵求所有人的意見,而是直接代替所有漂洋過海的殖民者,設計了一套他們認為“好”的權宜性制度;其次,他們作為強者,主觀獨斷地起草那些他們認為是對所有殖民者都“好”的後續法律法規,並且要求所有人都遵守和服從;最後,他們作為執法者,會打擊那些任何膽敢挑戰舊有秩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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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雕塑

新英格蘭的殖民社區,最開始確實處於生存危機之中,所以他們厭惡弱者,欺壓弱者,企圖消滅弱者。但到後期,他們在新世界站穩了腳跟,已經生存無憂,“強者價值觀”搖身一變,成了一種充滿排他性的“權力怪獸”,任何膽敢挑戰舊秩序,不按照約定俗成的身份生活的人,都會被欺凌和針對。所以,“女巫審判”的對象,從來不是子虛烏有的“巫術”,而是弱者和不想當弱者的挑戰者。“獵巫”的本質,其實是對弱者的系統性壓迫,以及“強者價值觀”對於權力的眷戀。

參考文獻:

《以女性形象出現的“惡魔”:新英格蘭殖民地的女巫》卡羅爾·卡爾森

《美國史》艾倫·布林克利

《五月花號》菲爾布里克

《美國曆史》愛德華·錢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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