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裁員,我要了賠償金,人事雖給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我如何追責?

用戶68042581


題主在表述問題的時候,應該注意表述的邏輯性與條理性,不然可能會讓讀者無法理清你的表述內容。

為此我來將題主的這個問題重新梳理一下。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將裁員,我選擇了賠償金;公司也給我支付了經濟賠償金,但是公司給我的辭退理由是:我無法勝任工作。是這個意思嗎?

為此我將針對這個問題,從兩個方面來一一詳細分析。

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呃有關具體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所所犯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例如題主現在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自己管理經營不善,將採取裁員的措施,以此來改變公司所面臨的困難。那麼此時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要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簡單的來說,導致題主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不是因為其主的自身原因,而是因為用人單位自己的問題所造成的,這完全與題主本人沒有任何的關係。

另一種情形就是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來執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簡單的說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而題主恰好就屬於第1種情況。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管理經營不善導致的裁員,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理所當然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這種行為,反過來又恰好證明了用人單位存在的過錯。

二、“無法勝任工作”做為辭退題主的理由,是一種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打臉。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如果員工因為無法勝任工作,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絕不會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而現在用人單位已經為其主支付了經濟賠償金,那也就直接承認是用人單位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在對員工離職證明原因的填空,是不能夠寫員工的過錯行為。否則,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經濟賠償金,又該做如何解釋呢?

因此用人單位在題主離職原因的填寫上,公司人士的這種做法肯定是不正確的行為,如果一旦這種做法影響到題主以後的求職工作,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三、那題主這個問題,究竟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題主的離職證明,真的被公司人事這樣填寫,那必須應該儘快解決處理,不然可能將會影響到題主下一段的求職工作。

1、題主可以與公司人事協商,要求重新填寫離職的原因。

題主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向公司人事明確給予指出:這並不是因為我自己的原因,所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其根源是由於公司自身的管理不善。

所以在自己離職證明上,絕不能說是我的原因所導致的。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這將嚴重的侵犯和影響到自己今後的求職工作。

因此要求公司人事立即為自己重新填寫離職證明。

2、如果公司人事執意不改,那麼題主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原公司為自己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原公司人事執意不對題主的離職證明給予更改。那有可能在今後的求職工作中,很難找到新的工作,這將導致題主長期失業。

也可能讓題主無法找到更好的工作,甚至於連原來的這樣一份工作都難以找到,這都是無法勝任所帶來的嚴重影響。

所以如果題主已經離職了較長一段時間,而且自己也沒有找到好的工作,甚至比以前的工作更差,薪資待遇更低。

那麼題主就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公司為你賠償經濟損失,而且只要題主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成功的機會還是非常之大的。

當然,如果題主只是在剛拿到離職證明,就發現了這個問題,只能與原公司進行協商處理,要求公司人事立即為自己改正離職的原因。如果公司人事執意不予以改正,那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總之這個事情,越早處理越對我們越有利,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們的職場利益不受損失。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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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先說一個例子,我之前有個朋友公司裁員的時候就給員工兩種選擇,第一個就是員工不要賠償金,那麼公司可以把他們的離職證明開成個人原因離職,但是如果說員工堅持要拿賠償金的話,那公司開的離職證明就是被工作能力不足以勝任工作被公司開除。

很多員工其實對離職證明這一塊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重視的,因為被開除和自己離職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下一家公司看到因工作能力問題被辭退的離職證明的時候,其實就會比較慎重的考慮是否錄用這個求職者,也就是被開除的離職證明是不利於自己重新找工作的。

回到題主的問題,不知道題主是不是面臨著同樣的一個情況。但是單純從這個題目的角度來看的話,如果說公司是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開除你,那麼也就是給你開的離職證明上面也是寫的同樣的一個原因,那麼你後面拿著這個離職證明去找工作的時候,其實就比較難以找到工作。

所以無論你是拿到什麼樣的離職證明是被辭退的也好,是自己離職的也好,首先離職證明上的一些因素不能夠對你重新找工作的過程產生阻礙。

你被辭退的話其實也可以寫,但是被辭退的原因只能是公司層面的因素,而不能是你工作無法勝任,更何況本身被辭退的原因就是公司經營不善而不是你不能勝任工作。也就是說其實公司提供這樣的一個裁員的理由不合理的。

這種情況下,首先當然是要跟公司協商,因為首先公司裁員法律層面來說的話,是必須要付賠償金的,另外一個層面,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拿了離職賠償就胡亂說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這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做法。

所以首先就是協商溝通,就是先禮後兵。首先和公司溝通,把離職證明改成公司經營不善裁員導致自己離職這一客觀實際的原因,公司如果不同意,那麼再考慮走法律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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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先生


這個公司顯然是法盲,以為賠償金給了,就隨便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你。其實,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strong>1、用人單位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

現實工作中,確實會存在勞動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若繼續聘用該勞動者,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來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該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那麼就要先證明所謂的“崗位要求”是什麼?只有對“崗位要求”進行量化和標準化,才能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評價,從而得出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要求。

在法律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交的證據有“書面的崗位職責或崗位要求等”、“企業制定的考核標準或考核制度”、“勞動者簽字確認的考核結果”等,以此來證明勞動者的崗位要求及考核情況。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就向勞動者明確其崗位要求及企業相關的考核標準、考核制度等,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並且按照考核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考核時,需要勞動者簽名確認或者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簽字確認。

你所提的問題中,公司並沒有體現出你簽字確認的其工作崗位要求,也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故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既然公司不能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那麼公司以該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然是違法行為,應支付賠償金。

2、若能夠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公司是否可以無償辭退?

答案是否定的。

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公司還需要進行兩個步驟,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個步驟就是“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第二個步驟就是證明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解除勞動合同後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法律實踐中,上述兩個步驟的證據有“勞動者確認的培訓記錄”、“勞動者確認的調崗通知”、“考核結果”、“相關郵件通知或微信記錄”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針對題主的問題,公司並未對你進行任何的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就直接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程序和步驟也是違法的,故屬於違法辭退,應支付賠償金。


我看職場


其實,對於這樣的問題。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去勞動部門起訴企業或者說起訴人事部門的領導,試圖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但是,在我看來,這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自己應該對個人權益的維權行為,如果沒走到這一步,我們千萬不要這樣做。根據我的職業經驗,我覺得我們應該做的:

第一步:是私底下溝通協調

在我們中國人的人際關係交往中,如果你讓領導“難看”,領導絕不會讓你好過的。

這句話怎麼理解呢?

正如題主所言,雖然說你企業討到了自己的補償金,但是討到自己的賠償金以後,企業是如何對待你的呢?

企業是準備開除你。

那麼,這向我們眾多的職場人透露了一種什麼樣的情況呢?

我個人覺得通過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看出企業透露給我們的情況是:要學會與企業與領導“和解”。

當然,有人覺得這種方式顯得自己比較軟弱一些或者說讓自己處於一種劣勢的地位。

但是,我覺得在職場上“學會認輸”,也是一種生存本領。

為什麼這麼說呢?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做:人不得不在現現實面前低頭。說難聽一點,也就是你現在在人家領導的手底下幹事。即使你對他不滿,即使他對你的所言所行有些苛刻。

那麼,你也不應該從自己的所言所行中表現出對他的不滿,縱使你在心裡面罵了他1000遍,10,000遍,但是行動和舉止上,千萬不要表現出來。

我為什麼這麼說呢?

正如提主所言:討回了補償金,但是失去了工作,那麼對於我們的人生而言,討回補償金重要?還是工作重要?

因小失大。

那麼接下來,我就根據我的社會經驗和職業經驗來為大家解讀一下:當企業出現違規開除你或者說領導因為個人恩怨要辭退你時,我們應該怎樣的維護我們的個人權益或者說勞動權益維權呢?

其一:我覺得應該首先做的是私底下與領導溝通或者說協調。

可能很多人對我的這種做法並不贊同,並且認為企業就是侵犯了我的勞動權益,我就要向勞動部門起訴企業,讓企業受到一定的懲罰。

但是,根據我的職業經驗和社會經驗,我覺得這樣的“英雄”你最好不要當。

為什麼呢?

我們大家都知道當英雄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正如題主所言,你當了英雄,那麼企業對你的處理是什麼態度呢?

是辭退你。

所以說,你這個“英雄”的成本有點大。故而,當我們遇到職場上領導給我們出難題事件時,我們應該做的是與他們私底下進行協調和溝通。

我們中國人都知道:酒桌上沒有談不成或是私底下沒有溝通不了的工作。

所以說,我們在職場中和生活中,做人都要靈活一點。

當然,也要保持自己的原則,而自己的原則就是不犯法律的界限,至於道德界限,特殊情況下,特殊考慮而已。

故而,我給你的第一招是私底下與領導協調和溝通。

第二:如果與領導協調同溝通無效。那麼,我建議你下一步應該做的是將領導的這種“惡行”向企業高層進行反饋。

我們大家都知道:企業裡面的部門是分多層制度來管理的。

我相信:在這個領導之上,還有比他更大的領導,也就是說企業的高層領導或者說董事會成員。

那麼,如果這位領導有意要開除你,那麼這樣的行為,在其他人或者說在其他領導眼裡面看起來實則是荒誕無稽的。

那麼,這時,你要維護自己的個人合法權益,那麼你就要向企業高層揭發這位領導的“惡劣舉動”,也就是說,他強行要辭退你的表現。

但是,關於如何揭發領導的行為,我覺得還有以下應該要注意的以下幾點:

①勿實名舉報。

舉報的方式可以靈活多樣,主要有給高層領導發送匿名電子郵件、打匿名電話、發匿名信息等方式。這裡我們千萬千萬要注意的是不要實名舉報。

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如果你實名舉報領導。那麼,後面的工作該怎麼開展呢?或者說你後面的職場之路該怎麼走呢?

不好說。

故而,在職場上,我們不要給自己製造太多的麻煩。如果企業高層能夠解決此事,那麼我相信企業一定會給出你一個客觀公正的處理結果。

如果企業高層對此事置之不理,那麼我覺得此時企業的價值觀已經喪失。

接下來,你應該要做的,就是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我們大家都知道《勞動法》和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當員工的個人利益或者說勞動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

但是,我在前文中也說了,如果沒到萬不得已的時候,我們千萬不要把企業或者說領導推向法律制裁的邊緣。

如果你置領導的臉面於不顧。那麼,我肯定企業也一定不會對你客氣的。而法律也不一定能夠切切實實地為你維權。

故而,我還是那句話:能私底下解決溝通的問題,我們千萬不要把它提到檯面上來解決,尤其是在職場上,當我們遇到問題或者說矛盾時,我們應該學聰明一點。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在下國華


農夫和蛇的故事,大家應該都聽過吧?不給你賠償金,你要爭,給了你,你還想多要!好農夫不好當啊!

公司要辭退人,那是經營的需要,就象你要離職,是你個人的需要,是一個道理

公司辭退員工,再怎麼安撫,員工心裡都是不舒服的!但公司不辭退人,將影響公司經營。員工

我們允許員工有離職,甚至是自離的行為,那企業辭退人的行為也自然是可以理解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博弈行為是可以理解的。

給了賠償金,說明公司還是厚道的,也許沒有給足,但是雙方協商好的

博弈的最終結果是尋求雙方的平衡點!

公司方面,已經給了賠償金,說明公司是考慮到社會影響和員工的需求的,也許沒有完全按照法律要求支付賠償金,但這個賠償金額是雙方協商好的!

既然是協商好的,再去破壞,有沒有這個必要呢?

有那麼多的時間去理論這些,不如把更多的時間去找一個更好的工作

現實是殘酷的,未來是美好的!

我們不能改變別人,但可以改變自已,最重要的是什麼呢?未來!

花點時間考試下未來啊,下一份工作,下一份職業,下一份事業!

【總結】

公司給你了,你們也協商好了,那就放平心態吧!合作才能互贏!保持美好的心情迎接未來美好的生活吧!


稚始梔終


這麼幾個字都寫不清楚,你們單位辭退你是對的,請問有人能看懂你到底在說什麼嗎?單位裁員,也給了你賠償金了,請問你還要什麼?


普拉達小雨


首先必須確認一條,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且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必須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很顯然,你已經獲得了這一部分,但是,要計算一下是否拿到了足夠的賠償金。

01

賠償金核算:

按照《勞動法》規定:只要員工與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公司不得擅自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必須按照工作年限給你補償金的。一般為N+1個月,N為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02

公司辭退員工必須合適的理由

如果你沒有不正當的行為,沒有違反公司條例,公司是不能把你辭退的,即使員工以你“不能勝任崗位為由”,也必須進行舉證,而且,合同法要求公司對於不能滿足崗位要求的員工首先是進行培訓,培訓後不能滿足要求,還需進行調崗,如還不能勝任,才有辭退的可能。但是也必須出示其不合適該公司的詳細證據,如證據不充分,還是要給補償金的;否則,勞動者的權益怎麼保障。

舉個例子:

我所在單位,有一次公司為發展需要,將一子公司進行註銷,當然公司是希望保留員工,只是將合同改簽為另一個公司,工作內容、工資等等都不變。這時就有很多員工辭職,最主要原因就是可以獲得一部分收入,最多的一個得到了10萬元補償金(工作年限長)。


03

積極尋找新工作

如果擔心留下了沒有還得結果,那還不如好好的製作一下簡歷,努力去找新的工作,免得變成被動的裸辭,這就得不償失了。最起碼有了好的下家,會讓你離去的決心更大。

04

加強溝通

就像商場一樣,邊打官司邊做生意,很正常,所以還是要和和領導適當的加強這方面的溝通。尤其是事業單位,如果真心不像離開,而且離開是很不划算的,你要做的就是和領導好好談談,增進下關係,表明決心以後多努力。

05

總結

1、不要主動辭職,不要放棄補償金;如果公司不給,是可以勞動局申請仲裁的,這種情況,你就收集各種證據,包括加班費不給的證據,勞動局是傾向於勞動者的,這個我身邊有發生過。

2、如果想離開,先找好下一家,做個對比;

3、和領導進行必要的溝通。


坑親王


公司經營不善辭退員工,按照相關規定,必須給員工一定的補償金,而單位員工的索取下才支付補償金。又在員工的檔案上寫上,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的記錄,這明顯是對員工的打擊報復。

第一、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是人事部門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的。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單位要對其進行調換崗位或者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或調換崗位以後仍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單位才能辭退該員工。

如果員工未經歷以上程序,就不能被認定無法勝任本職工作而被辭退,所以人事部門寫的材料是沒有依據的、是無效的,是明顯的對員工的打擊報復。



第二、員工被單位辭退,應該享受勞動補償,單位應該主動支付,不應該對員工產生不好的看法,更不應該打擊、報復。

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而辭退員工,員工理應按照相關法規享受相應的補償金,公司應該主動支付,現公司不但沒有主動支付,還在員工索取支付以後,汙衊員工是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辭退,是明顯的打擊報復,是錯誤的做法。

第三、對於這種現象,員工可以直接找到單位主要領導責成人事部門收回錯誤的做法。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對於這種人事部門打擊報復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直接找到單位主要領導責成人事部門收回錯誤的做法,如果單位主要領導不配合,完全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強制公司收回他們這種錯誤的做法。

有不少單位就是欺負員工不懂相關法律法規,辭退員工後不給任何經濟補償金,所以才縱容了這些單位越來越大膽猖狂,建議每位求職人員都要學習一下《勞動法》,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瞭解各項條款,防止自己的權利收到侵犯。


姜懷坦


你好,我看了網友的回答,有些說法是不負責任的。比如他們勸你拿著人事給你開的不能勝任工作的離職證明去申請勞動仲裁好拿賠償金,這個是不可行的。因為你已經拿了公司的裁員補償了,所以你再想憑藉人事給你開的那個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明再敲公司一筆錢,勞動局是不會支持的。所以我說有些網友的建議不負責。

你這個事情,很明顯是人事(其實是公司)在報復你。因為公司本來裁員不打算給你們補償金的,只不過由於你堅持問公司要了補償金,這讓公司不爽,所以在你離職的時候,人事就故意給你這樣寫,目的就是想要讓你找不到工作,以洩你要補償金之恨。

雖然人事這樣寫,但你自己要明白,這是不合法的。員工的離職證明僅僅是一種有關工作的客觀說明,不能涉及任何妨礙員工就業的內容,而人事給你在離職證明上寫的無法勝任工作就是一種極強的妨礙你就業的不法內容,所以你應當向人事指出內容的問題,要求人事重新給你開具規範、合法的離職證明。

如果人事知錯不改,那麼你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將人事給你開具的不合法的離職證明給勞動局的工作人員看看,請他們出面協調解決。勞動局有義務和職責幫你處理這個事,你一定可以拿到正規的離職證明。

所以,你追責的唯一方法就是去勞動部門投訴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合法不合規,請求支持和幫助,要求公司人事重新開離職證明,但不能要求公司再支付什麼賠償了。

如果你沒有去投訴公司,就是拿著這個離職證明找工作,因為裡面寫有“不能勝任工作”的內容讓你失去了工作,那麼你可以據此去投訴公司,要求公司承擔找工作和被拒入職的賠償,同時要求公司重新給你開具正規的離職證明。

(注:你在問題裡面說“人事雖給了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這個最終的結果顯示就是會給你開具離職證明,裡面會寫上你“不能勝任工作”的內容,所以我在文中直接以離職證明來表示,主要是方便理解)

Sir聊HR


那些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但願以後你們公司給你開的離職證明也寫上離職原因是不能勝任工作。你們都是當老闆的,是嗎?不然為什麼一邊倒的替公司說話。公司要裁員也是你公司要裁的吧!給賠償不是應該的嗎?不想賠錢就別裁員啊!又想裁員又不想賠錢,就是耍流氓。裁了給了賠償有不甘心,所以最後坑員工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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