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且被決定強制拆除,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面對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且被決定強制拆除,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這是廣大被徵收人最關心的現實問題。雖然為合法建築,因無證被定為違章建築,被徵收人由於比較忌憚,加上主體地位本身的不平等性,往往在面對公權力時都會顯得茫然無措。

事實上《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已經告訴我們了,針對限拆決定的法律救濟方式,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如何推翻“限拆決定”?

一看實體層面,比如,是否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城鄉規劃法》的適用是否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涉案房屋所在地是否已列入了當地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就是說對於無證建築是否屬於違章建築,要綜合考慮歷史原因等當時的客觀情況,不能拿現在的法律去規範過去的行為。

二看程序層面,比如,違章建築的認定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對被認定的違章建築進行了實地調查,客觀綜合考量、是否告知或者剝奪當事人應有的陳述申辯、聽證、複議或者訴訟等權利、相關文書是否依法送達;三要最大限度地行使“圍魏救趙”法,不要只盯著拆遷方的一個違法點,而要通過對徵收項目的整體審查精準打擊其違法點,務求最大力度、最強覆蓋,進而實現曲線救國、釜底抽薪式的法律維權效果。

2.如何應對?答案是訴訟。

雖然也可以選擇複議的方式,但是複議的“力度”相較於訴訟而言明顯不足,且無法阻止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進而對房屋實施強拆的步伐。對此,實踐中專業律師多采用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因為訴訟能夠給行政機關施加更大的法律壓力,通過舉證、質證等庭審程序的設計全面揭露行政機關在作出限拆決定過程中存在的實體和程序上的種種漏洞、問題,從而實現搭建協商溝通平臺,提升補償數額的目的。故此,當被徵收人收到來自行政機關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時,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果斷提起訴訟程序,切勿再等待、拖延。否則,行政強拆的“大棒”很快就會打下來,被徵收人將會難以避免的喪失房屋、建築的客觀存在這一徵收維權的重要談判籌碼。

事實上對於拆違的現行法律規定是比較混亂的。譬如這個關鍵性的法律文書——《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究竟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都尚存爭議。但無論如何,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明確的是,當你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時,“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強拆房屋”的想法就應當堅決予以打消,而必須冷靜、客觀地面對更為嚴酷的行政強拆的現實。《行政強制法》第34、44、53條規定了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拆,沒有該權利的還要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強拆。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法區分行政機關有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問題,如果沒有是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只有這樣多管齊下、群策並舉,才有望阻止行政強拆的步伐,為自己的協商談判創造條件,從而為進一步爭取合理補償提供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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