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項營商指標飛躍式提升,專家解讀背後北京貢獻→

今天的“營商圓桌”,繼續探尋中國營商環境排名提升背後的北京貢獻。這次,我們邀請到廈門大學管理學院、中國營商環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志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車虎副教授,他們對辦理建築許可、保護中小投資者兩個營商環境考核指標,進行了詳細解讀。

營商圓桌 | 這兩項營商指標飛躍式提升,專家解讀背後北京貢獻→

根據今年世行報告,辦理建築許可大幅上升88位,位列全球第33位;北京市辦理建築許可得77.8分,比上年提高15.75分,實現了跨越式的提升。

北京這一指標相當於提升100位

中國的辦理建築許可指標,便利度分值和排名較上一年度分別上升12.14分和88位,是10個指標中提升幅度最大的指標,為中國的營商環境便利度總分值提升貢獻近30%。

世行報告中,北京這一指標的最新分值為77.80分,相當於排名第32位,較上一年度分別上升15.75分和100位。

從一些二級指標即手續、時間、成本佔比以及建築質量控制指數來看,北京市的手續為18個、時間為93天、成本佔比為3.53%以及建築質量控制指數為15分,分別較上一年度減少了4個手續、縮短了44.5天、成本佔比下降了0.14%以及建築質量控制指數提升了5分。

在以上這些二級指標中,北京市在辦理建築許可流程的時間及建築質量控制指數兩方面的表現十分突出。其中辦理時間已壓縮至100天以內,在辦理建築許可全球排名前33位的經濟體中與新西蘭並列第17位;尤其值得可喜的是建築質量控制指數得到了滿分15分,達到了全球的最高分,而該項指標全球僅有6個經濟體獲得滿分。

兩方面改革促進指標大提升

以上這些成效得益於北京市近一年來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的大力度有效改革,主要體現在審批效率的提升及監管法規的完善兩個方面。

在審批效率上,北京市辦理建築許可的審批流程取消了“建設用地規劃核發(14天)”、“環評登記(0.5天”)、“施工合同備案(1天)”和“發佈承包商信息(1天)”等四項手續,並且將“獲得排水和汙水處理服務的連接”的時間從49天縮短到20天;

在監管法規方面,啟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修訂工作,出臺了政策集成式成果文件《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等,通過地方立法將改革舉措予以固化和法治化,為改革的深化和持續推進提供製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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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行最新報告,中國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位於全球第28名,相比去年提升36名,連續兩年成為排名提升幅度最大的指標之一。其中,北京市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得分是72分,較去年的60分有顯著提高。

完善法制 助力指標排名飛躍式提高

一直以來,北京市高度重視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指導和支持下,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高院、北京證監局、市司法局等單位主動作為、積極參與,研究提出修訂保護中小投資者法律規範的建議,推動調整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參與與世界銀行專家的磋商,助力指標排名飛躍式提高,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環境不斷優化。

為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市市場監管局委託專家進行“保護中小投資者法律制度多國比較研究”,全面梳理排名在中國前面的60多個經濟體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析我國在中小投資者保護上的優劣勢,形成16餘萬字的報告,對研提修法建議和統一磋商口徑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項措施 保護中小投資者提高12分

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關注關聯交易和公司治理,評估中小投資者能否防止董事濫用公司資產謀取私利,以及股東權利、公司治理保障和公司透明度的要求。

北京市2020年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的提高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股東是否可以讓有控股股東就關聯交易對公司造成的損害負責;控股股東是否需要對公司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金;股東是否可以在董事會成員任期結束前無因解除其董事職務;是否禁止子公司購買其母公司發行的股份。在這四個方面中,第一個方面的指標提升了兩分,其他三個方面的指標各提升了一分。

這四個指標的提升歸功於以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股東是否可以讓有控股股東就關聯交易對公司造成的損害負責”方面,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五)》,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強調儘管交易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但如果違反公平原則、損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張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提起代表訴訟,請求對關聯交易中相關合同確認無效與撤銷,為中小股東提供了追究關聯人責任,保護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在“控股股東是否需要對公司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金”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明確了股東可依據不公平關聯交易追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賠償責任。

在“股東是否可以在董事會成員任期結束前無因解除其董事職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明確了董事職務的無因解除與相對應的離職補償,在此釐清了公司與董事系委託法律關係,委託人與受託人均有權解除委託關係,即公司可以隨時解除董事職務,無論任期是否屆滿,進一步增強了股東的權利,降低代理成本。

同時,2019年4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將原第96條第一款“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修改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者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年數】,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9年4月30日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在第3.1.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進一步明確了董事聘任解聘。

在“是否禁止子公司購買其母公司發行的股份”方面,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明確禁止上市公司子公司收購其母公司發行的股份,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嚴格規範交易行為,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新發展理念的具體舉措,對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重大意義。上述改革,集中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切實提升了保護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益的力度,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助力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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