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人看低齡犯罪現象

申論考試的改革,使得現在的題目很少就某一熱點現象進行探討,所以對這些熱點問題的討論分析,更有可能的是在以後的面試中涉及到。

然而對熱點問題的分析,確實考察一個人的綜合分析能力,考察你有沒有“公務員的思維方式”。我就以一個在體制內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員身份,談一談我對一些熱點問題的理解和看法。

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大連少年殺人案”,再一次引起人們對低齡犯罪的擔憂。這不是孤例,此前一10歲女童將1歲半男嬰扔下25樓,再加上最近四川一15歲少年將老師打入ICU,聯繫到頻頻爆出的校園霸凌案例,人們對“低齡犯罪”越來越關注,而修改有關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也成了呼聲極高的話題。

這個問題如何去看?

首先,針對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充分考慮到人的發展心理的。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發展尚未健全,監獄矯正對其心理成長,具有很強的副作用。在14歲至18歲這個階段,正是價值觀塑造的關鍵時期,如果此時將其投入監獄,在獄友的耳濡目染之下,難免會形成一些更扭曲的犯罪人格,這與我們的出發點背道而馳。

其次,從國際上來看,14歲以下的免除刑事責任,這也是主流。有關資料顯示,在統計的90個國家裡面,刑事責任的起點為14週歲以上的佔四分之三。我國政府的有關規定,也是充分參考了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如果貿然降低刑事處罰的年齡,可能也會面臨不小的國際輿論壓力。

第三,免除刑事責任,並非意味著“回家過年”。目前我們還有一些工讀學校,對低齡犯罪兒童進行教育誡勉。這個工讀學校,是限制自由的,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獄的看管作用。同時,工讀學校配備有心理諮詢師、管理學專業人士,對於低齡犯罪人員,也起到了矯正作用。可見,不承擔刑事責任,並非對這一群體進行放任不管。

針對目前有人指出,隨著社會的發展,目前的孩子們的心智越來越成熟,“不滿14週歲”反而成了一個保護傘。應該說,這個說法只是一個判斷,還缺乏科學的論證。要對這個說法進行系統的論證,需要很多專業的人士,如心理學專家、社會學專家、刑事犯罪專家等。只有達成了廣泛的共識,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一個承擔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的探討。

從整體上來看,低齡人員犯罪問題目前還非常少的,惡性刑事犯罪更是個例。從社會整體效益出發,低齡人員免除刑事責任,還是利大於弊的。對於懲治低齡人員惡性犯罪,有人提出伊朗的做法——對於未成年人死刑犯,伊朗通常做法是在監獄裡監禁到18週歲,再執行死刑。這種做法已經被現代文明所詬病,是極其不可取的。

還有人提出“犯罪基因”的問題,認為一部分人自帶“反社會人格”,這個論調也許從科學上可以探討,但是從社會上來說,這涉及到社會倫理問題,從本質上來說和“人種論”如出一轍,這是要堅決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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