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格更細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發佈,將會帶來哪些變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0章86條。

《條例》是對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進一步落實與細化,有利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難點,為食品企業生產經營提供了明確的要求及依據。

更嚴格更細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發佈,將會帶來哪些變化?


下面,我們就對《條例》中的

重點條款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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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了食品企業及其責任人的主體責任

《條例》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各環節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首次確認了食品安全要責任到人,對故意違法、性質惡劣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還要“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同時,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和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的建立,也將有效促進企業合法合規、誠信自律,倒逼食品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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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了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要求

《條例》明確要求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要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不得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並應公開供公眾查閱,有利於糾正部分企業濫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行為。

《條例》首次明確了“食品安全標準公佈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這將大大方便了企業的標準執行及轉換行為,避免了不必要的損失及處罰。

《條例》確定了通用標準在進口食品過程中的地位,明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這將為更多境外食品進口提供依據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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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回收食品”進行了科學合理的定義

《條例》明確指出“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對產品廣告宣傳行為進行了規範和約束

《條例》對食品企業的產品廣告宣傳行為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等要求是對現行法規要求的有力補充,明確了企業行為準則,為糾正類似違法行為提供了處罰依據。並在罰則中對此類主觀故意行為進行了更加明確及嚴格的要求,在處罰企業的同時,將違法企業的法人、相關負責人等納入處罰範圍。

同時,《條例》明確要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

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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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了特殊食品的銷售管理

《條例》要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並要求“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此舉將進一步加強經營企業的分區銷售管理,有效避免了不良企業利用普通食品冒充特醫食品、保健食品等行為,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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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安全法罰則內容進行了細化說明

鑑於食品安全法中“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挑戰,《條例》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並首次提出了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要求。

《條例》對食品安全法中“情節嚴重情形”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及量化,明確了“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等六類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的情況,並要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進行罰款。

根據“責任到人”的要求,《條例》明確了對違法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等進行處罰的情形,加大了對“主觀故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例如,“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作為一種故意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將對相關人員處以年收入1-10倍的罰款。

詳情請參考: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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