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生態環境損害案一審宣判,九被告賠償930萬

新京報訊(記者 周世玲)今日(11月4日),新京報記者從江西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九江中院)獲悉,江西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10月29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案子今日宣判。跨省非法傾倒有毒汙泥的九被告被判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未履行修復義務則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新京報此前報道,九江中院於9月受理了江西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案子於10月29日開庭。

九江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李德於2017年6月22日在九江市工商局登記註冊成立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馬祖興等人,將從杭州塘棲公司獲得的、從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轉運的汙泥運至九江事發地直接傾倒。各被告共非法傾倒汙泥14800噸。

9月份,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塘棲公司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塘棲公司賠償487萬餘元。其他被告未達成磋商。因被告傾倒的每一地塊汙泥混同,同一地塊的汙泥無法分開進行修復,依據共同環境侵權的責任原則,相關被告承擔同一地塊的共同修復責任。

因案情複雜、爭議較大,此前10月29日開庭後,合議庭宣佈擇期對本案進行宣判。

新京報記者從九江中院獲悉,案子今日宣判。九江中院判決,正鵬公司、連新公司、李德、張永良等九被告被判對其非法跨省傾倒有毒汙泥所造成的九江三處地塊生態資源損失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修復義務則共同承擔930餘萬元生態修復費用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九江中院方面介紹,此案是不同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一類新訴訟類型。起訴主體是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必須經過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侵害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這一前置程序。

該案是江西第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出臺後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第一案。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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