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執行犯糊塗 觸犯刑法制裁苦


王先生女朋友的母親王女士以週轉資金為由多次向王先生借款共計14.99萬元,由於王女士不及時償還借款,王先生於2015年向通州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償還14.99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通州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判令王女士償還王先生借款。判決生效後,王女士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無奈之下,王先生向通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依法凍結了王女士的銀行賬戶,並查封了王女士名下車輛的檔案。2017年王女士與王先生達成和解協議並提交法院。協議約定,王女士償還王先生17萬元,於2017年11月30日前償還1萬元,於每個月月底前償還0.3萬元。王先生向法院申請解除王女士銀行卡的凍結措施和車輛的查封措施後,王女士未按照和解協議內容履行,且躲藏起來。由於車輛沒有扣押,無法處置,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多次傳喚王女士出庭,王女士未出庭應訴,該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出於多年的工作經驗,承辦人依法調取了王女士銀行賬戶流水明細,發現王女士的銀行賬戶流水十分頻繁,其總收入已超過本案的執行標的。王女士在有履行能力情況下,未履行生效法律義務,其行為已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義務。更有甚者,與王先生達成和解協議、解封銀行賬戶之後,收入超過執行標的的情況下,仍然不履行法律義務,情節十分嚴重。據此,通州法院經研究,依法向公安部門移送該案件,在偵查階段公安部門發現了王女士的行蹤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由檢察院提起公訴,通州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王女士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王女士的家屬代為履行該案件全部案款。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的措施;情節嚴重的將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履行相應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但不限於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拘留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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