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有關係”幫忙辦事騙取錢財終領刑

通訊員 劉瑩

近日,白水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多次騙取他人錢財的案件,被告人劉某某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違法所得53320元予以追繳,退還了被害人。

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劉某某在白水縣某村被害人汪某某家裡,自稱其有關係、有能力幫助汪某某辦事,以“幫助”汪某某大兒子當兵上軍校、介紹汪某某入股礦井經營、“幫助”汪某某小兒子上學、稱其在外面跑“關係”要花錢為由共計詐騙汪某某人民幣8422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劉某某以“幫助”李某某申請國家林業補貼為由詐騙李某某現金11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劉某某以“幫助”被害人楊某甲及其父親楊某乙申請國家林業補貼為由,共計詐騙楊某乙及楊某甲人民幣46100元。以上所得贓款全部用來自己花銷。案發後劉某某向汪某某退賠80000元,並獲得汪某某的諒解。同時,向楊某甲退還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錢財14132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劉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向被害人退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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