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險:患癌女子江邊溺亡,保險拒賠20萬意外險“疑似自殺”?

在評論區看到一個因為不瞭解保險,錯誤認知保險而導致的一個悲劇的真實故事,上過新聞的。

女兒給自己的老母親購買了一份20萬保額的意外險,不幸的是弟弟得了大病,家裡沒有錢了。老母親認為自己跳樓死了,那麼保險公司就可以賠20萬塊錢給自己的兒子治病。

結果是:經過調查,女兒給她買的是一年期的意外險,並且已經過期了快一年,而這種短期型的意外保險並不賠自殺。

​只是想說一下,某些保險常識,我們還是需要學習一下的,需要用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的保險觀念和知識是錯誤的,有時候是要命的。

本文的案例,就是一個“疑似自殺”的悲劇。

案例說險:患癌女子江邊溺亡,保險拒賠20萬意外險“疑似自殺”?

真實案例始末

2018年3月,湖南龍女士因為身體不適,在長沙、株洲等多個醫院進行了檢查。3月7日,龍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長期型兩全百萬身價意外險,基本保額10萬元,若被保人因一般情況的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全殘,則賠20萬。保險的受益人龍女士一對兒女。

2018年8月6日,龍女士被確診為肺癌晚期。

2018年8月8日上午10時許,龍女士在醫院治療期間自行乘車到長沙市月亮島附近。當天傍晚,龍女士遺體被尋找到。

派出所調查後認定:龍女士意外溺水身亡,排除他殺。

保險公司經過調查,賠付實際已繳納的保費4160元。對於不賠20萬的原因:龍女士疑似自殺,意外溺水身亡的證據不充分;投保的時間段恰好和龍女士在長沙、株洲等地醫院檢查時間重合,因此有帶病投保嫌疑。

案例說險:患癌女子江邊溺亡,保險拒賠20萬意外險“疑似自殺”?

對於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龍女士於2018年3月在醫院檢查,而其肺癌確診在2018年8月份,保險投保時間為2018年3月7日。投保時龍女士尚未確診肺癌,也不能確定其是否故意隱瞞自身真實情況投保,保險公司以此作為主張證據不足。

2,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給保險公司造成了造成重大影響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涉案保險公司並沒有選擇解除合同,而是賠付已繳納的保費,因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表達的意思是,龍女士是否隱瞞真實情況、帶病投保不注意影響保險公司核保決定。

案例說險:患癌女子江邊溺亡,保險拒賠20萬意外險“疑似自殺”?

3,關於意外身故證據不足問題,法院認為死亡原因可能為自然死亡、自殺或者是意外死亡幾種。

①公安機關就龍女士溺水身亡排除他殺可能;

②身故當日龍女士仍能夠從醫院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前往江邊,不符合自然死亡特徵;

③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第1款規定:保險公司以被保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證明龍女士自殺的舉證責任,應該在保險公司身上,但保險公司未作出有效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意外保險金20萬,給合同指定受益人。

2019年9月3日,長沙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請求。

案例說險:患癌女子江邊溺亡,保險拒賠20萬意外險“疑似自殺”?

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本案例中龍女士是否自殺?我們只能作為一種推斷的依據,畢竟龍女士也有可能是因為心情不好,去江邊散散心,這些都有可能。當然於情於理,我們更加偏向於龍女士是意外溺亡而非自殺。

2,龍女士購買意外保險的時間和檢查出身體有異常的時間,太過於巧合,這也是保險公司懷疑的根源。同時也說明了,投保一定要趁早,千萬不要等到身體檢查出毛病才想起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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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小毛病投保

對於很多朋友認為“我正是因為生病了,才來買保險;或者說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馬上可以賠到錢去治病”,這種“碰瓷”似的買保險,感到很無語。典型的地球必須圍著他轉……

保險本身賠付的是概率,已經患病才來買保險,讓概率成為一種必然,全世界的保險公司都不敢這麼玩兒。人家健康被保人,繳費交了20年30年可能都沒有理賠,但帶病投保的人群全是一交費立馬就申請理賠,對健康投保人群來說完全沒有必要預防式的買保險了。

至於很多人說我檢查出來的是小毛病,醫生都說不用擔心,那我沒必要告訴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卻以這種小毛病沒有告知而拒賠,保險公司真缺德。這是對於保險核保認知的缺陷導致的。對於身體小毛病,醫生和我們的判斷是依據當前,而保險公司則考慮的是10年,20年後會不會持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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