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险:患癌女子江边溺亡,保险拒赔20万意外险“疑似自杀”?

在评论区看到一个因为不了解保险,错误认知保险而导致的一个悲剧的真实故事,上过新闻的。

女儿给自己的老母亲购买了一份20万保额的意外险,不幸的是弟弟得了大病,家里没有钱了。老母亲认为自己跳楼死了,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赔20万块钱给自己的儿子治病。

结果是:经过调查,女儿给她买的是一年期的意外险,并且已经过期了快一年,而这种短期型的意外保险并不赔自杀。

​只是想说一下,某些保险常识,我们还是需要学习一下的,需要用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保险观念和知识是错误的,有时候是要命的。

本文的案例,就是一个“疑似自杀”的悲剧。

案例说险:患癌女子江边溺亡,保险拒赔20万意外险“疑似自杀”?

真实案例始末

2018年3月,湖南龙女士因为身体不适,在长沙、株洲等多个医院进行了检查。3月7日,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长期型两全百万身价意外险,基本保额10万元,若被保人因一般情况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则赔20万。保险的受益人龙女士一对儿女。

2018年8月6日,龙女士被确诊为肺癌晚期。

2018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龙女士在医院治疗期间自行乘车到长沙市月亮岛附近。当天傍晚,龙女士遗体被寻找到。

派出所调查后认定:龙女士意外溺水身亡,排除他杀。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赔付实际已缴纳的保费4160元。对于不赔20万的原因:龙女士疑似自杀,意外溺水身亡的证据不充分;投保的时间段恰好和龙女士在长沙、株洲等地医院检查时间重合,因此有带病投保嫌疑。

案例说险:患癌女子江边溺亡,保险拒赔20万意外险“疑似自杀”?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龙女士于2018年3月在医院检查,而其肺癌确诊在2018年8月份,保险投保时间为2018年3月7日。投保时龙女士尚未确诊肺癌,也不能确定其是否故意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投保,保险公司以此作为主张证据不足。

2,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了造成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涉案保险公司并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赔付已缴纳的保费,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表达的意思是,龙女士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带病投保不注意影响保险公司核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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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意外身故证据不足问题,法院认为死亡原因可能为自然死亡、自杀或者是意外死亡几种。

①公安机关就龙女士溺水身亡排除他杀可能;

②身故当日龙女士仍能够从医院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前往江边,不符合自然死亡特征;

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以被保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证明龙女士自杀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保险公司身上,但保险公司未作出有效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保险金20万,给合同指定受益人。

2019年9月3日,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说险:患癌女子江边溺亡,保险拒赔20万意外险“疑似自杀”?

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本案例中龙女士是否自杀?我们只能作为一种推断的依据,毕竟龙女士也有可能是因为心情不好,去江边散散心,这些都有可能。当然于情于理,我们更加偏向于龙女士是意外溺亡而非自杀。

2,龙女士购买意外保险的时间和检查出身体有异常的时间,太过于巧合,这也是保险公司怀疑的根源。同时也说明了,投保一定要趁早,千万不要等到身体检查出毛病才想起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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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小毛病投保

对于很多朋友认为“我正是因为生病了,才来买保险;或者说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马上可以赔到钱去治病”,这种“碰瓷”似的买保险,感到很无语。典型的地球必须围着他转……

保险本身赔付的是概率,已经患病才来买保险,让概率成为一种必然,全世界的保险公司都不敢这么玩儿。人家健康被保人,缴费交了20年30年可能都没有理赔,但带病投保的人群全是一交费立马就申请理赔,对健康投保人群来说完全没有必要预防式的买保险了。

至于很多人说我检查出来的是小毛病,医生都说不用担心,那我没必要告诉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却以这种小毛病没有告知而拒赔,保险公司真缺德。这是对于保险核保认知的缺陷导致的。对于身体小毛病,医生和我们的判断是依据当前,而保险公司则考虑的是10年,20年后会不会持续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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