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23年!五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最高刑23年!五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2019年11月2日,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郭某等16人涉黑案在五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八萬六千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5名黑社會組織積極參加者分別判處十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6名黑社會組織一般參加者分別判處九年至五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餘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刑23年!五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自上世紀90年代末,被告人郭某在五河縣城關地區開始混跡社會,持汽槍、刀等兇器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逐漸有了惡名,通過經營KTV、開設賭場、賭場內放高利貸等逐漸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先後招攬其姨哥張某虎、親戚查某及鄒某某等社會閒散人員在五河縣城及周邊地區實施開設賭場、在賭場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並通過給零花錢、供吃喝玩樂等手段攏絡吳某亞、陳某等涉世不深的小青年並發展為小弟,逐步形成以郭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為了組織及成員的利益,被告人郭某利用該組織的惡勢力及其影響,組織、領導實施開設賭場、賭博、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郭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郭某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眾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中分別所起的作用,綜合評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獲得宣判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始終堅持領導帶頭辦案,靠前指揮,主動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在嚴懲犯罪的同時,聚焦“打傘”“斷財”,深挖“保護傘”線索,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和造血功能,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夏志恆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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