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青島東軟載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20號

青島東軟載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對外披露了《關於轉讓參股公司安締諾股權的公告》,擬將持有的上海安締諾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江西比亞迪電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你公司在當期確認了相關股權轉讓收益。2019年5月31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權轉讓相關會計處理存在錯誤,公司將2018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均下調1,792.4萬元,調減金額佔更正後淨利潤比例分別為71.04%、25.89%和18.04%。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升財務核算水平,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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