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離異夫婦爭奪撫養權 法院情法相融化爭端

劉某和文某於今年7月離婚,離婚時約定不到一週歲的女兒由其父親文某撫養,不到三個月,劉某認為文某撫養女兒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為爭奪女兒的撫養權,便起訴到了法院。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桃源:離異夫婦爭奪撫養權 法院情法相融化爭端

據瞭解,劉某與文某於2018年登記結婚,後因性格不和劉某於2019年提出離婚,為了使文某答應其離婚的要求,劉某放棄了女兒的撫養權,約定女兒由文某撫養,撫養費由文某承擔,且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劉某認為女兒被接到文某家後,由於文某在常德上班,平時不回家,女兒由文某60多歲的母親照顧,文某的父親長期患病,其母親要同時照顧多人,不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請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並要求文某給付撫養費。在庭審中,文某表示不同意變更撫養權,認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自己撫養,不能隨意撤銷,而且其也具有撫養能力。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與文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教育等協商一致後的約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且現無證據證明文某存在不適宜繼續撫養小孩的法定情形,故不能支持劉某的訴請。但承辦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瞭解到,小孩現已被劉某接走,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今後難以執行,且劉某確實經濟生活條件較優於文某。承辦法官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發,從理解父母雙方都是為了給小孩的成長提供健康快樂的生活環境出發,給雙方做調解工作,二人最終達成了不變更小孩撫養權的情況下,暫時由劉某幫忙帶養,文某在其生活環境和經濟條件有改善的情況下可以將小孩帶回撫養的調解協議。(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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