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還友情破,還累妻子上公堂

原告餘某與被告歐某於2013年因買刮刮樂相識,一見如故,相逢恨晚,很快發展成無話不談的好朋友,經濟往來也頻繁,在一年多內,歐某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多次向餘某借款,據餘某稱借款金額最高時達60多萬元。期間,歐某與女友夏某登記結婚。此後,餘某與歐某簽訂《還款協議》,雙方約定歐某尚欠餘某借款本金28萬元,明確了還款方式及期限。後因歐某未兌現承諾,餘某提起訴訟,並要求夏某對部分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審理中,歐某辯稱《還款協議》是餘某打印好讓其簽字的,本不願簽字,若不簽字,就會飽受餘某等一眾朋友的指責,歐某是在受到道德束縛或者形同軟暴力的施壓下簽字,歐某認為自己受到了脅迫。夏某則辯稱對借款不知情,其非適格被告,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到法律保護,還款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下籤訂,外在輿論的影響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受到脅迫,歐某也未向法院提供證據佐證受到脅迫的情形。歐某逾期未還款已購成違約,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於夏某是否應對結婚登記日之後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給付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餘某稱歐某借款最高時達60多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另外,《還款協議》是餘某打印好讓歐某簽字,協議上載明的用途沒有得到夏某的認可,故不能免除餘某的舉證責任。

最終,法院支持了餘某要求歐某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請求,駁回了要求夏某承擔部分借款連帶償還責任的主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