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的个人建议

建议一:将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第13条内容改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任务,未尽到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的个人建议

修改理由:(1)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2)目前,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不高,一个主要原因:义务教育缺乏强制行性,单纯的教师劝学、保学,无法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3)义务教育质量高低事关整个社会公民素质。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的个人建议

建议二:将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第18条内容改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完成义务教育任务的未成年学生。修改理由:(1)对严重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高中、职中、大学校园中的未成年学生不开除,严重损害在校未成年及成年学生的学习权益(2)开除是学校维护学校纪律及权威的追后一道门,撤除此道门,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及质量、严重损害教师权威及积极性。

建议三:将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第21条内容改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赋予教师惩戒权之外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修改理由:(1)跪着的教师教不好站着学生,赋予教师惩戒权,是教育立法所趋。(2)现实中没有明确惩罚界限的教师,对如何教育管理学生无所适从,不敢管不愿管,成为绝大多数教师特别是中学教师的普遍选择。(3)从小学开始,教师不敢管不愿管,成为校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重的根源。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的个人建议

建议四:将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第47条内容改为|: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学业任务要求,毕业后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修改理由:(1)义务教育要求不是简单的读满九年年限,而是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质量要求。(2)目前从小学至高中不允许留级的硬性规定,导致部分从小学一年级尚未适应课堂学习的学生,被强制基础差着一直差满九年,这一批学生虽读满九年,实际上成为新的文盲。(3)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对拒不完成义务教育学业任务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给予适当惩罚,会大大提高学校、家庭、学生教育学习积极性,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高全民素质。

建议五:在司法保护部分,增添如下条款:(一)成年人故意伤害未成年犯罪的,按照刑罚相应条款规定,从重处罚。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的个人建议

(二)未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强迫卖淫、拐卖人口等故意严重刑事犯罪的,取消刑事责任豁免权利,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按照刑罚相应条款规定,从轻处罚。

(三)未成年人一般刑事犯罪的,未满14岁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4岁至16岁的,按照刑罚相应条款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追究监护人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的个人建议

(五)非因智力残疾无能力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除外,其他所有未成年人均需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取得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应完成而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取消其本人参军、招干、招工资格,未满18岁前,本人及其监护人不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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