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燒 直面迴應公眾關心的疑問

中國科學報 麥電網訊: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產生的垃圾量約為10億噸,並且城鎮生活垃圾還在以每年5%~8%的速度增長,但我國現有的垃圾處理能力已經無法滿足每年的垃圾處理需求。因此,本著“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全國各地相繼建設垃圾焚燒項目,但老百姓對自家“門口”建設的垃圾焚燒項目疑慮重重、擔憂不已。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垃圾焚燒項目產生的臭味和水汙染等問題未得到有效監管和治理,嚴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二是垃圾焚燒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能否讓人信服;三是有些地區的垃圾焚燒環境問題久拖不決。那麼,建設垃圾焚燒項目,公眾最關心的問題有哪些呢?

關注一:垃圾焚燒的有害氣體如何處理?

二噁英等有害氣體經過特殊的煙氣淨化處理裝置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對周邊環境不造成汙染即可。依據生態環境部《關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准入條件(試行)》,二噁英在溫度高於850攝氏度的環境中停留2秒就會完全分解。

因此,為保證垃圾焚燒廠排放的氣體安全無害,垃圾焚燒廠內應安裝有效的煙氣處理設備,保證適當的焚燒溫度,同時使用煙氣在線監測儀,確保垃圾焚燒廠煙氣汙染物排放達到規定標準。

但現實中,很多垃圾焚燒廠由於資金缺乏或管理鬆散等各類理由,無法做到有害氣體的無害化處理,隨之產生的惡臭等汙染性氣體等影響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這也是垃圾焚燒類舉報中公眾怨聲最大的問題。

關注二: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煙氣排放如何監測?

垃圾焚燒項目可以採取“三監測、兩監督”的辦法,確保項目達標排放。

“三監測”一是在線監測,即煙氣在線監測數據與環保部門在線聯網,實時公佈相關數據;二是隨機抽查監測,即採取抽檢等方式對垃圾電廠的運營狀況進行監管;三是垃圾焚燒項目運營方委託第三方監測,並在相關平臺充分向社會公眾公開。

“兩監督”一是政府部門監督,環保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二是社會監督,垃圾焚燒項目運營方可以將監測數據通過電子屏、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同時在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安排下,群眾代表可以組成社會監督小組進入廠區監督垃圾焚燒項目的運營情況。

關注三:垃圾焚燒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是否汙染環境?

垃圾焚燒後的固化物主要有爐渣和飛灰等,其中爐渣經過高溫無害化處理後可用於建築材料等方面,達到綜合利用的目的。飛灰要先在廠區進行必要的穩定化和固化處理,並經浸出毒性試驗合格後,再使用專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配套建設的飛灰填埋場處理。

關注四:垃圾焚燒廠用的是什麼水?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範》中的規定,由於垃圾焚燒發電廠循環水補水量大,一般不使用成本高的地下水、自然水體和城市自來水,避免資源浪費。因此,可規定採用城市汙水處理後的中水,既降低成本又節約資源。

但現實中,一些垃圾焚燒廠使用城市自來水,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嚴重時甚至會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用水。

關注五:沒有老百姓簽字的項目究竟能不能施工?

雖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直言環保項目需要老百姓簽字才能施工,對項目的民意調查問卷也多用於作為制定風險防範措施的依據,但法律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必須要有公眾參與環節。

既然是公眾參與,就應充分站在公眾的角度去考慮,把公眾的訴求和利益擺在首位,不能簡單地在報紙上登一下就算是做民意調查了,這屬於鑽空子、變相不作為,應盡最大努力確保所有可能受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公眾知曉此事,並真正參與進來。

如果項目對環境影響較大,需要開論證會、聽證會的,不能怕麻煩、偷懶,只有得到了公眾的理解和支持,項目才能更好運行,經濟發展才能實現價值最大化。

關注六:垃圾焚燒廠周邊居民要搬遷嗎?

依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准入條件(試行)》的規定,生活垃圾焚燒廠廠界外應維持不小於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範圍內不應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場所和科研基地等敏感目標。因此,若是廠界外300米範圍之內存在居民區、學校等,應當儘快妥善安排動遷事宜;300米範圍之外是否需要動遷應依據環評文件中計算的具體防護距離而定。

垃圾焚燒項目一直是環境領域的重要問題之一,能否處理好垃圾的分類、回收、處置、再利用等一系列問題不僅直接影響生態環境質量,更直接影響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

因此,在國家重視生態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垃圾焚燒項目的建設者一定要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全面建設及運行好垃圾焚燒廠環境保護配套設施設備,做到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向社會公開項目進展運營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將公眾參與落到實處。

只有在政府、企業、公眾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構建起和諧的社會發展環境,使垃圾焚燒項目更好地為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垃圾焚燒 直面回應公眾關心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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