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套路貸”犯罪案件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院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安徽明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套路貸”犯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邱某、曹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合謀假借車輛質押貸款之名,由被告人邱某負責提供資金,並通過微信平臺發佈貸款信息,以低息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當被害人信以為真借款時,兩名被告人又以保證金、服務費、GPS設備安裝費等名義,誘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同時又以簽訂車輛質押合同為由,讓被害人提供價值遠高於借款本金的質押車輛,並在車輛上安裝GPS定位系統。與此同時,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已全部交付給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又誘騙被害人將虛高部分的金額返還給被告人;在被告人提供的格式借款合同中,兩名被告人設定了嚴苛的還貸履行期間,這些期間的特點是履行次數多、還款期短,如有的十天一個還款期,每筆借款履行期間高達二十餘次。被告人以此設置還款陷阱,故意製造被害人違約;當被害人不能如期還款時,被告人並不像一般貸款人一樣行使權利,不進行合理催告,而是扣押、藏匿被害人的所謂“質押”車輛,再以拖車費、處置費等事由索要高額贖車費用,直至通過“債權轉讓”方式,以明顯低於車輛實際價值的價格處置所謂“質押車輛”,從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低息借款為誘餌,誘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議,故意設置違約陷阱,惡意製造違約,以“套路貸”形式共同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以“虛高債務”、“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名目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被告人邱某、曹某詐騙數額815534元,其中既遂706597元,未遂108937元,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該院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等,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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