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開放這道菜,是否還合您的胃口?


專利開放這道菜,是否還合您的胃口?


近年來,我國的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持續增長並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2017年中國國內專利申請量繼續位列世界第一,但我國專利的實施率卻一直不盡如人意。

專利開放

為了提高專利的實施和運用,我國正在進行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相應的內容設計規定在國務院2018年12月1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審議稿”)第50條至第52條。

審議稿設計“審議稿”第50條規定:

“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其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

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

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該條規定是關於專利權人提出開放許可聲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

審議稿設計“審議稿”第51條規定:


專利開放這道菜,是否還合您的胃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

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佔或者排他許可。” 這規定了被許可人獲得開放許可的程序和權利義務

審議稿設計“審議稿”第52條規定: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該條明確了相應的爭議解決路徑。

“審議稿”中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是自願性的,符合該制度在專利許可制度中的定位,也符合國際條約

的有關規定。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是由專利權人自行提出,而非經他人申請或者由專利行政部門強制的。

自願性是專利開放許可與專利強制許可的重要區別。

審議稿規定 存在較大的改進空間


專利開放這道菜,是否還合您的胃口?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是促進專利實施。

這是我國第四次專利法修改引入該制度的原因,也是該制度最初產生的原因

傳統專利權保護方式下,基於專利權的排他性支配力

專利權人通常享有在每一項許可使用中決定許可與否的權利,並得以排除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

專利開放許可 專利權人受到限制

而在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中;由於專利權人自願聲明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

其便失去了關於許可與否的談判權利,任何人只要願意支付使用對價均可獲得實施許可。

同時,專利權人對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行為的排除能力也相應受到限制

只要使用人事後尋求獲得專利許可,專利權人亦無法拒絕

由此,專利權的排他性被削弱,專利權從路障轉變為收費站,這與傳統上專利權的獨佔和排他性效力具有本質區別。

專利開放許可 專利權人受到限制


專利開放這道菜,是否還合您的胃口?


目前為止,對於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探討大部分集中在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以及具體的構建細節上。

同時,已有研究基本呈現一種就事論事的狀態,即僅限於就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本身進行探討;

而未將專利權的收費站角色與前述專利權排他性效力的區別置於專利制度;

甚至整個權利保護機制的體系中進行分析。

這種將專利權人的權利設置為不能拒絕許可而僅能收取許可費

並且未經許可的使用人並不必然

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責任的制度安排;

這樣一種專利權人許可法益上保護方式的轉變在理論上應當作何解釋,原因、意義何在,均沒有得到全面的闡述;

而這一點恰恰反映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實質,並且將是制度構建的應有指引。

專利開放這道菜,是否還合您的胃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