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兩職惹禍 湖北一民營企業家從先進個人變挪用資金“內鬼”?

從單位先進工作個人,到被指控挪用單位資金謀取私利,湖北民營企業家謝俊豪在短短几年時間裡,人生軌跡發生了驚天逆轉。

謝俊豪原為洪湖市金宏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宏公司”)股東,2015年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憑藉其多年的煤炭經營經驗和豐富的煤炭客戶資源,其被綠地能源集團(下稱“綠地能源”)“相中”,於2010年10月受聘為該公司華中辦事處主任,負責公司開拓華中市場業務,在完成公司銷售任務的同時組建銷售團隊開展經營管理工作。

在2011年至2015年間,謝俊豪在擔任綠地能源華中辦事處主任期間為綠地能源完成了961.96萬噸的煤炭銷售任務,分別創造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分別達113.48億元、9881.81萬元,利潤總額超過3140萬元。憑藉出色的工作表現,謝俊豪獲得了綠地能源2011年度工作先進個人,並受到表彰。

身兼兩職惹禍 湖北一民營企業家從先進個人變挪用資金“內鬼”?


事情隨即出現出乎意料的反轉。2015年9月1日,綠地能源以“謝俊豪職務侵佔7700萬元”為由,向上海市楊浦區公安分局舉報,後經查實綠地能源的報案不屬實。綠地能源相關負責人並沒有放棄對謝俊豪的追訴,又以挪用資金之名義將謝俊豪推上了被告席,2017年2月20日,謝俊豪以“涉嫌挪用資金罪”遭羈押至今。

而正是謝俊豪身兼二職,無形中讓自己步入了一個“有理說不清”的迷途,也為日後的工作埋下了“禍根”。眾多疑點還有待揭開,謝俊豪也期待著公平正義、洗脫冤屈。

工作先進個人OR挪用資金“內鬼”?


謝俊豪與綠地能源此前本沒有交集,在朋友介紹下,資源互補、目標一致的雙方最終走到了一起。

綠地能源註冊成立於2005年10月10日,綠地控股集團和上海綠地商業集團分別佔股90%和10%。2009年2月,綠地能源註冊成立綠地煤炭,主營業務為煤炭貿易,綠地能源對外以綠地煤炭的名義開展煤炭購銷業務,資金來源於綠地能源。

在任職綠地能源華中辦事處主任前,謝俊豪是一個煤炭交易領域的老兵,有十幾年的煤炭購銷經驗,同時在華中地區積累了眾多煤炭消費大戶的資源,併為金宏公司股東。綠地能源也正是看中了謝俊豪的這一閃光點,與其擴大華中地區煤炭交易額,搶奪市場的出發點一拍即合。2015年,金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謝俊傑變更為謝俊豪。

2010年10月,謝俊豪受綠地能源時任負責人的邀請赴上海對公司進行了實地考察、交流,後經綠地能源總經理室研究決定被任命為公司華中辦事處主任。根據綠地能源確定的華中辦事處負責人崗位職責,謝俊豪主要負責公司在華中地區的經營管理工作,在積極完成銷售任務的同時,負責銷售人員的培訓、組織與考核等工作,推動團隊建設,同時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身兼兩職惹禍 湖北一民營企業家從先進個人變挪用資金“內鬼”?


儘管身為綠地能源華中辦事處主任,實際上謝俊豪在實際工作開展中並無事權也無財權。據瞭解,由於綠地能源華中辦事處不是法人機構,無獨立財務、無銀行賬戶,也就無權對外簽訂合同,其運行費用都需上報綠地能源,其職責為綠地能源尋找和銷售煤炭,華中辦事處的每一筆煤炭採購及銷售合同,都必須報綠地能源集團層層審批。

根據綠地能源相關負責人的說法,綠地能源在採購合同和銷售合同簽訂之前都實行同時審批制。謝俊豪負責的華中辦事處需將起草的煤炭採購合同和銷售合同同時報給綠地能源財務部、法律顧問室、審計室、財務總監、分管副總等的層層審批,最後由總經理審批同意後,合同才能蓋章生效。採購資金的支付也同樣必須經綠地能源多層審批後才能由綠地能源的出納按審批信息將款項支付。華中辦事處煤炭業務的銷售方主要是華中地區的電廠,由綠地能源直接與電廠簽訂銷售合同,銷售款項直接由電廠支付給綠地能源。

也就是說,謝俊豪所簽訂採購、銷售合同及資金支付均需由總部審批,其個人並無決定權。綠地能源資金的進出都不經過謝俊豪負責的華中辦事處以及謝俊豪個人之手。

在任職綠地能源華中辦事處主任後,謝俊豪利用多年從業經驗和資源優勢,很快建立起能征善戰的團隊,並實現了綠地能源在華中地區銷量和主營業務收入的成倍增長,為綠地能源發展做出了眾多貢獻。

相關資料顯示,2011年至2014年華中辦事處共完成銷量96.96萬噸,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13.48億元,營業利潤9881.81萬元,扣除管理費、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後,華中辦事處在4年間共為綠地能源創造的利潤總額達3140.59萬元,在綠地能源所有分公司和其他辦事處中可謂一枝獨秀。

身兼兩職惹禍 湖北一民營企業家從先進個人變挪用資金“內鬼”?


因為工作出色,謝俊豪被綠地能源評為2011年度先進個人,並頒發了榮譽證書。很難想象,事情隨後迎來了180度反轉,謝俊豪在綠地能源相關負責人眼中成了挪用集團資金“內鬼”。

身兼兩職埋“禍根”?


謝俊豪與綠地能源本沒有任何恩怨,一開始是合作愉快、目標一致的合作伙伴,也是合同聘用關係。嫌隙出現在2014年,隨著煤炭產業整治逐步深入,綠地能源出現全面虧損的窘境,內部相互指責與舉報不斷,綠地能源董事長吳曉暉,謝俊豪等被捲入其中。

事情還要從綠地能源與武漢鐵路中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武漢中力”)、洛陽鐵路運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洛陽運通”)簽下的戰略合作協議說起。2011年5月9日,在謝俊豪推薦下,為推進路企聯動充分利用各自優勢,做大做強煤炭等資源貿易和物流合作,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綠地能源與這兩家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這本是一個三方互利共贏的合作,卻成為了謝俊豪此後身陷囹圄的導火索,涉嫌挪用的資金也由綠地能源與兩家公司開展業務往來合作引發。

根據綠地能源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吳曉暉的說法:成立華中辦事處的目的就是在以武漢為中心的華中地區從事煤炭貿易,也就是在華中地區尋找煤炭的供方以及需求方,在這當中的煤炭貿易為綠地能源賺取利潤。

由綠地能源認可並確定的華中辦事處煤炭業務的供貨方就主要是武漢中力、洛陽運通這兩家公司。

2011年——2014年四年期間,綠地能源共向武漢中力、洛陽運通支付採購煤炭資金26億餘元(其中武漢中力12.9億餘元、洛陽運通13億餘元)。其中僅2011年綠地向武漢中力、洛陽運通支付採購資金為6.6億餘元(其中武漢中力4.6億元、洛陽運通2.04億元)。

上海楊浦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謝俊豪挪用的四筆資金就是上述採購資金範圍之列。上海楊浦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謝俊豪身兼兩職,一手操縱資金的流動和使用,妨害了綠地能源對資金的處分和收益。

身兼兩職惹禍 湖北一民營企業家從先進個人變挪用資金“內鬼”?


但綠地能源支付給武漢中力、洛陽運通的煤炭採購資金全部是通過簽訂煤炭採購合同、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支付的。綠地與武漢中力、洛陽運通之間是煤炭買賣合同、即是民事合同關係。謝俊豪對此進行了辯解與否定。資金來源於哪裡、謝俊豪是否挪用了綠地能源資金也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在律師看來,上述資金雖然最初來源於綠地能源,但資金的來源與資金的所有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說,來源於綠地能源的資金在武漢中力、洛陽運通向其交付煤炭後,資金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資金已經屬於武漢中力、洛陽運通所有。

在法律人士看來,綠地能源與武漢中力、洛陽運通間的賬是平的,即錢貨兩清,相互沒有欠款,說明武漢中力、洛陽運通在收到綠地能源的購買款後,將相應的煤炭交付給了綠地能源。武漢中力、洛陽運通根據與金宏公司簽訂的煤炭採購合同並支付貨款,金宏公司向其提供煤炭的交易行為與綠地能源無關。

據瞭解,綠地能源華中辦事處的煤炭貿易屬於大宗商品貿易交易,它具有投資大、回收資金時間長、多次循環投資等特點,採購合同與銷售合同可以一一對應,但煤炭的首付款是不可能一一對應的。相關經濟人士認為,眾多業務結算不可能——對應,隨著市場行情變化,結算也顯複雜化,正常資金往來不能“斷章取義”定性為“挪用資金”。再者,綠地能源與武漢中力及洛陽運通至業務終止時的財務賬是平的,相互之間不存在欠款問題,哪來的“資金被挪用”?更不存在有被挪用的資金沒有收回的。

身兼兩職惹禍 湖北一民營企業家從先進個人變挪用資金“內鬼”?


在綠地能源看來,謝俊豪在煤炭購銷過程中身兼綠地能源華中辦事處主任和金宏公司股東兩種身份,將資金以合同形式轉入其實際控制的金宏公司明顯是利用了其從事煤炭銷售的職務便利。

但綠地能源依據採購合同將資金支付給武漢中力、洛陽運通,在這一過程中謝俊豪並沒有任何職務上的便利可以用,合同簽訂、資金支付均需綠地能源審批。同時,謝俊豪不是武漢中力、洛陽運通的員工,就武漢中力、洛陽運通將資金支付給金宏公司的行為,謝俊豪並沒有職務上的便利,也無法支配武漢中力、洛陽運通兩家公司的資金流向。

此外,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金宏公司在收到武漢中力及洛陽運通支付的貨款後,與開縣民笙簽訂投資經營協議並借給其4600萬元資金是公司行為而非謝俊豪個人行為。根據“法人人格否認”相關規定,金宏公司的投資行為並不是謝俊豪個人行為,挪用資金的指控並不能強加給謝俊豪個人。

假如謝俊豪與金宏公司沒有隸屬關係,與綠地能源“挪用資金”指控就毫不相干;謝俊豪身兼二職卻“有理說不清”。或許,只有法律的正義才能給謝俊豪一個洗脫冤屈的交代,期待二審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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