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返回扣 華夏銀行、陽光財險、太平洋財險等金融機構被罰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公佈了關於2019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過去一年中,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共接收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消費投訴93719件,同比增長5.95%。3月31日,青島銀保監局公佈了41張罰單,針對12家機構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據記者瞭解,此次被罰機構含3家銀行、4家保險公司、5家保險公估公司及26名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款397.2萬元。

信貸資金、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

華夏銀行青島兩支行被罰60萬

通過青島銀保監局官方網站公佈的處罰信息可以看到,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和平度支行、濰坊銀行青島分行及青島平度惠民村鎮銀行3家銀行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款200萬元。其中華夏銀行青島兩支行因信貸資金、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被罰60萬。

處罰信息顯示,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青島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該行處以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此外,李康、李紅濤對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一案承擔責任,青島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給予警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平度支行因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青島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虛列諮詢服務費等行為

陽光財險青島分公司收48萬罰單

記者還從中國銀保監會青島銀保監局公佈的處罰信息看到,保險行業中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人保財險青島市分公司和平安財產保險3家財險,和中銀三星人壽保險青島分公司1家壽險及相關責任人被罰款190萬元,另有5家保險公估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款7.2萬元。其中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因虛列諮詢服務費等行為違規違法被罰48萬元。

根據處罰信息公開表,陽光財險青島市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虛列諮詢服務費、直銷業務虛掛中介套取費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決定對陽光財險青島市分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37萬元,並責令改正。

相關工作人員宋強對陽光財險青島分公司虛列諮詢服務費、直銷業務虛掛中介套取費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其警告,罰款人民幣5萬元。相關工作人員楊健對陽光財險青島分公司虛列諮詢服務費承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其警告,罰款人民幣4萬元。相關工作人員張城對陽光財險青島分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其警告,罰款人民幣2萬元。

保費回扣行為屢碰紅線

太平洋財險青島分公司收兩張罰單

在這次處罰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青島”)也收到了兩張罰單。由於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利益,太平洋財險青島被處罰金5萬元,相關涉事人員罰款1萬元。

早在去年12月2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餘中心支公司因為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利用保險代理人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而被江西銀保監局罰款人民幣35萬元。與新餘中心支公司的35萬元相比,此次青島分公司僅被處罰5萬元,金額上僅僅只是法律規定的罰款下限。

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中的第四款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行業內部人士表示,這種行為對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對致力於“成為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引領者”的太平洋財險來說,他們此次並未在保險行業中成為正面的表率。半島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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