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被判賠償的警示

作者周慧虹系中國知名財經評論員

法院認定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無疑會為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參照,並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客戶網絡信息安全防護、依法防範法律風險敲響警鐘,促使銀行把客戶利益與自身利益看得同樣重要。

2013年,某客戶在銀行卡內近250萬元竟然“不翼而飛”,法院認定銀行賠償客戶近230萬元。這是近日發生在上海的一起判決案例。

銀行被判賠償的警示

近年來,隨著金融信息化快速發展,客戶與銀行之間的此類經濟紛爭不斷。由於受到舉證責任、相關證據獲取以及司法審判人員認識差異等因素影響,類似案件的結果往往是客戶負主要責任,與外界判斷大相徑庭。文章開頭提到的該判例無疑會為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參照,並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客戶網絡信息安全防護、依法防範法律風險敲響了警鐘。

該案警示銀行,對於客戶信息資料的保管必須“提檔升級”。網絡技術發展已經讓我們的社會進入到“大數據時代”,一個重要特徵就是許多數據信息之間具有一定關聯性。銀行對客戶資料的保管稍有不慎,即便洩露出去一丁點兒信息,都可能會被別有用心者拿去深度挖掘分析,從而嚴重威脅到客戶的資金安全。在法律對於個人信息保護日益重視和完善的今天,銀行妥善處置客戶信息資料不能有絲毫馬虎,既要確保客戶留存的紙質資料安全,又要嚴密防範電子信息不被竊取洩露;既要確保不發生大面積的客戶信息散失風險,又要杜絕少部分客戶以及客戶資料中少量信息的外洩。

銀行被判賠償的警示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之所以認為銀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客戶賬戶發生每天數百次、每次100元至數百元不等的異常交易時,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可見,銀行需要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加大風險排查力度,一旦發現有違規苗頭及時嚴肅處置,增強相關崗位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技術防範措施,通過在涉及客戶信息的電腦、系統中設置防拷貝、留痕跡等功能,為客戶信息資料安全提供更為嚴密的科技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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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還警示銀行,為客戶負責“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要想贏得客戶的深切信賴,就必須把客戶利益與銀行自身利益對等起來,看得同樣重要。與一般客戶相比,銀行對於風險把控有著人才、技術、經驗等多方面優勢,如果銀行對於涉及自身利益的風險防控使出渾身解數,而對於客戶利益的維護只是被動地停留於法規、道義約束的淺層次水平,履行義務僅限於“點到為止”,那麼就此案判決所蘊含的法律指向來看,銀行損失的將不僅是信譽,還將面臨經濟賠償等沉重代價。鑑於此,銀行更加理性的選擇,是發揮技術保障在內的多種手段真正為客戶著想,為客戶資金安全提供全方位防護。銀行只有像對待自己一樣對待客戶,才能真正贏得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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