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上)

案例1

施鎮民、林少雄製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制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鎮民,男,漢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林少雄,男,漢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無業。

2015年6月,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密謀合夥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施鎮民出資8萬元,負責購買主要製毒原料及設備等,林少雄出資20萬元,負責租賃場地和管理資金。同年7月,施鎮民糾集鄭大江、劉廣、柯森(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制毒。鄭大江提出參股,後通過施鎮民交給林少雄42萬元。施鎮民自行或安排鄭大江購入部分製毒原料、工具。林少雄租下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的一處廠房作為製毒工場,糾集林海濱、黃海光(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協助製毒,併購入部分製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鎮民以每袋7.8萬元的價格向吳元木、俞天富(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購買10袋麻黃素,並通知林少雄到場支付40萬元現金作為預付款。林少雄將麻黃素運至上述製毒工場後,施鎮民、林少雄組織、指揮鄭大江、劉廣、柯森、林海濱、黃海光製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時許,公安人員抓獲正在製毒的施鎮民、林少雄等七人,當場

查獲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體共計約621千克,以及一批製毒原料和工具。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結夥製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施鎮民、林少雄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均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施鎮民、林少雄已於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據統計,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為我國濫用人數最多的毒品種類,國內製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勢也較為嚴峻,在部分地方尤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專門租賃場地作為製毒場所,大量購置麻黃素等製毒原料及各種製毒設備、工具,公安人員在製毒場所

查獲成品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另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和固液混合物約621千克,所製造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製造毒品犯罪屬於刑事政策上應予嚴懲的重點類型,人民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案例2

趙雲華販賣、運輸毒品案

——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繫累犯、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雲華,男,漢族,1963年3月1日出生,無業。1981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

2016年11月24日早晨,陸慧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僱車與被告人趙雲華一起從上海市出發前往廣東省。趙雲華與嚴某某(在逃)聯繫後,嚴某某及其子嚴進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駕車在廣東省粵東高速公路普寧市池尾出口接應趙雲華等人。同月25日上午,趙雲華、陸慧琴分別讓他人向陸慧琴的銀行卡匯款32萬元、5萬元。陸慧琴從銀行取款後,趙雲華、陸慧琴將籌集的現金共計40萬元交給嚴某某父子。後嚴進鴻搭乘趙雲華等人的車,指揮司機駛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嚴進鴻讓司機在高速公路某處應急車道停車,事先在該處附近等待的嚴某某將2個裝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給趙雲華、陸慧琴。當日23時

30分許,趙雲華等人駕車行至福建省武平縣閩粵高速檢查站入閩卡口處時,例行檢查的公安人員從該車後排的2個黑色皮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淨重10 002.6克,趙雲華、陸慧琴被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雲華以販賣為目的,夥同他人非法購買並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趙雲華聯繫毒品上家,積極籌集毒資且為主出資,參與支付購毒款、交接和運輸毒品,起主要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雲華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餘千克,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兩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不足一年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趙雲華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趙雲華已於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內地省份的犯罪分子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後運回當地進行販賣,已成為我國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與此同時,公安機關加大了執法查緝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運輸途中被破獲。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駕車從外省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攜毒返程途中被查獲的案件。被告人趙雲華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重的主犯,又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趙雲華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懲。

案例3

楊有昌販賣、運輸毒品、趙有增販賣毒品案

——大量販賣、運輸新精神活性物質,依法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有昌,男,漢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趙有增,男,漢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長期從事化學品研製、生產、銷售及化學品出口貿易工作。2015年4月,楊有昌租用江蘇省宜興市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的設備、場地進行化學品的研製、生產及銷售。其間,楊有昌僱用他人生產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簡稱5F-AMB)在內的大量化工產品並進行銷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2016年1月,趙有增與楊有昌在明知5F-AMB已被國家相關部門列管的情況下,仍商定楊有昌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價格向趙有增販賣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楊有昌根據趙有增的要求,安排他人將約150千克5F-AMB從宜興市運送至浙江省義烏市,後趙有增將錢款匯給楊有昌。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楊有昌用約1千克5F-AMB冒充MMBC販賣給李某某(另案處理),後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郵包中查獲477.79克5F-AMB。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先後被抓獲。公安人員從楊有昌租用的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冷庫內查獲33.92千克5F-AMB。

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有昌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趙有增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購買,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有昌販賣、運輸5F-AMB約184千克,趙有增販賣5F-AMB約150千克,均屬販賣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2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新精神活性物質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學結構而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確定為繼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後的第三代毒品,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本案所涉毒品5F-AMB屬於合成大麻素類新精神活性物質,於2015年10月1日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人民法院根據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種類、數量、危害和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犯罪的具體情節,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案例4

李軍販賣毒品案

——利用網絡向外籍人員販賣大麻,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軍,男,漢族,1980年3月9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李軍起意販賣大麻後,在社交網絡上發佈大麻圖片,吸引他人購買。浙江省蒼南縣某英語培訓機構的一名外籍教員在社交網絡上看到李軍發佈的大麻照片後點贊,李軍便詢問其是否需要,後二人互加微信,並聯系大麻交易事宜。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間,李軍先後31次賣給對方共計141克大麻,得款1.7萬餘元。經鑑定,查獲的檢材中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軍明知大麻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多次販賣,屬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李軍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4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大麻屬於傳統毒品,我國對大麻類毒品犯罪的打擊和懲處從未放鬆。但目前,一些國家推行所謂大麻“合法化”,這一定程度對現有國際禁毒政策產生衝擊,也容易讓部分外籍人員對我國的全面禁毒政策產生某種誤解。本案就是一起通過網絡向國內的外籍務工人員販賣大麻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軍在社交網絡上發佈大麻照片吸引買家,而購毒人員系外籍教員。在案證據顯示,此人稱在其本國吸食大麻並不違法。但李軍明知大麻在中國系禁止販賣、吸食的毒品,仍通過網絡出售給他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判處了刑罰。此類案件對在中國境內的留學生、外籍務工人員以及赴外留學的中國青年學生都有警示作用。

案例5

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非法持有毒品、汪慶販賣毒品案

——非法利用網絡平臺組織視頻吸毒,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力元,男,漢族,1974年1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汪慶,女,漢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無業。2015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梁力元加入名流匯、CF中國網絡平臺,在平臺中以視頻方式與他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梁力元主動聯繫網絡技術員“OV”,重新架設名流匯視頻網絡平臺,通過名流匯的QQ群及QQ站務群對平臺進行管理,交付網絡維護費、服務器租賃費等,發展平臺會員,並對平臺內的虛擬房間進行管理。經查,該平臺在此期間以虛擬房間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一起視頻吸毒,居住在蘇州的陸某、梁某(已另案判刑)等人通過該平臺達成毒品買賣意向並在線下交易毒品。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梁力元在吉林省白山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其駕駛的汽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包,淨重11.28克。

被告人汪慶自2016年起在組織吸毒活動的名流匯視頻平臺等非法網絡中進行活動,並結識吸毒人員劉某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間,汪慶先後3次通過微信收取劉某某支付的毒資共計4 500元,向劉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24克,從中獲利9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力元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組織他人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梁力元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數量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對梁力元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被告人汪慶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汪慶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現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梁力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對被告人汪慶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1月2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經濟發展,便利了社會生活,但網絡自身的快速、大量傳播等特點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使網絡平臺成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場所和工具。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組織吸毒、交易毒品的案件時有發生,危害很大。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行為,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2016年4月1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也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本案被告人梁力元重新架設並管理維護視頻網絡平臺,發展平臺會員人數眾多(加入會員需視頻吸毒驗證),以虛擬房間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一起視頻吸毒,並間接促成線下毒品交易,已有部分會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其犯罪行為屬於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情節嚴重”。被告人汪慶通過非法網絡平臺結識吸毒人員後進行線下毒品交易,販賣毒品數量較大。人民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判處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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